民法典立遗嘱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这就意味着所有的遗嘱形式效力都是一样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那么,我们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呢?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点: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遗嘱的内容不能违法。比如,不能要求配偶“若再婚就放弃继承财产”,侵犯配偶的婚姻自由,也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意味着,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且,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人还可以指定信任的人或者专业机构,在自己身故之后,按照自己的遗愿管理和分配遗产。

三、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判断时间为遗嘱生效时即遗嘱人死亡时;若遗嘱中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处理遗产时,要先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然后按照遗嘱处分剩余遗产。

四、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相关条文,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其中,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民法典》都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应注意,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见证人本人还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见证能力。五、遗嘱内容一定要清晰、准确。比如,涉及房产,则须写明具体地址,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表述。把握不准的,可以向专业机构咨询。六、遗嘱应签字,注明年、月、日。若是自书遗嘱,书写全文后签名署日期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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