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侄子有继承权吗

昨晚跟我师弟李凯文律师说刚好做完一个研究,恰好就是代位继承权范围问题。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其实媒体所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并不只是字面上的意思,其本质是“

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

”,而不是说侄子侄女就可以直接继承叔伯遗产了——若如此,必然引发社会恐慌,概因亲疏有别,怎么能越过子女直接就到了侄子侄女继承,或有人云岂非助长“兄弟阋墙”?

笔者按:何谓代位继承?目下,按《民法典》法定继承情况,则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或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其实媒体宣传总会有噱头,“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皆无,启动第二顺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则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才可以继承遗产。

且举例示意:

按照《民法典》新规定,被继承人甲无遗嘱,而配偶、子女、父母皆无,且甲仅有一兄弟乙,乙又早于甲去世,此时乙的子女(即甲侄子侄女)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笔者按:需要注意的是,此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前提下。

再举个小例子,假如热门电影《西虹市首富》王多鱼二大爷没有立下遗嘱,仅仅基于法定继承,则实际上按《民法典》,王多鱼亦然可以基于代位继承获得遗产。(当然,电影《西虹市首富》其实是遗嘱继承,而非笔者所提到的法定继承,此为另谈。)

然而按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规定,其实乙子女无权继承甲的遗产,这是因为原《继承法》和《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

由此可看到之前的《继承法》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甲配偶、子女、父母皆无,且甲仅有一兄弟乙,乙又早于甲去世。若甲无遗嘱,则基于法定此时甲名下的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从而上交给国家。

笔者按:为何这些遗产会收归国有,则《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如是。

然而《继承法》颁布至今已然35年之久,其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

所谓的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必然有其特定背景,试管见一番,过去几十年我国一直提倡计划生育,由此独生子女或者丁克家庭并不少见,所以很多家庭其实茕茕孑立,少有人息。如果按照《继承法》之规定,则由很多家庭客观事实上的原因,很多人的遗产都会被收归国有,然而这规定显然并不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当下的要求。

《民法典》则新规定:

由此《民法典》在保留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规则下,增加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以增加代位继承人的方式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里民法典新规定的意义更多在于防止私人财产变成无人继承的遗产,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收为国有。

当然,有人或许会有疑问,这不会导致一些恶性的涉继承的刑事案件么?(参见评论区)私以为大众大可不必如此认为,原因是请相信法律还有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和司法机关的忠于职守。

在笔者看来,其实所有的立法都是在做利益衡量,《民法典》也不例外。立法者必然也考虑到了大家所考虑的情况。或许有谚语称“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然而就法律而言,更多时候,基于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智者千虑未必有一失,其实立法还是做利益的孰轻孰重反复斟酌衡量。就比如衡量之后,这次新增代位继承范围其实是对已有法定继承的完善。

岂不知在《民法典》新增扩大代位继承之前,更多人或许还是在担心政府在继承方面是不是存在与民争利的情况,然而如今《民法典》之所以为民法典,莫非不是大进步,同时这也是给予公民权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否则安得称《民法典》?

庚子冬月初四,诗睿于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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