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遗产继承税是多少钱?房产遗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

爸爸去世继承的房产,现在要出售,房屋中介说百分之二十的遗产税,是这样吗100 万房子 20 万的税

“继承的房屋再出售需要缴纳总房价20%的个税

”这一说法算是一个远古超级大谣言了,我本人已经不止十次、数十次地,被亲戚、朋友、同学、客户问到过这个问题。而且每当政府出台一些楼市、个税方面的政策的时候,这个谣言就会跟风出来作乱。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的文件,明确“

房产赠与他人的,受赠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赠与给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不需要缴纳。继承房屋的也不需要缴纳个税。

”。这时就出来了一堆文章,写到“

受赠房子、继承房子的时候虽然免缴个税,但当你想卖掉的时候,就要缴卖房款总额20%的个税,逃得了初一、逃不了十五!

甚至有一次路过某房产中介,看到玻璃窗上贴着的一套二手房挂牌信息上赫然写着,“继承房产,20%个税由买家承担!”。

继承的房子或受赠的房子

再出售到底如何缴税,到底是否存在“

总房价20%的个税

”?法律依据是什么?这种专业的问题,真的不能人云亦云,必须听律师专业的解答。

1.到底是否存在“总房价20%的个税”?

结论:确实存在“20%的个税”,但

以总的房价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我房子买来100万,卖掉200万,挣了100万,挣多少缴多少所得税,如果卖掉还是100万,没挣钱自然也不存在所得,也无须缴纳所得税了。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

转让房价款总额的20%的个税

”这样一个谣言,我相信很多人以为继承或者受赠的房产,其取得是无偿的,因此财产原值是0。所以在缴纳所得税时,就不存在转让收入与房产原值的差额,直接以转让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说法多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谣言。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因此,可以看出,在转让受赠、继承的房产时,房产原值是以

购房原价

来计算的,而

不是0

。所以即便是缴纳20%的个税,也是以“

转让收入减去购房原价后的差额

”来计算20%的个税。

2.出售继承或受赠与的房屋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出售继承或受父母赠与的房屋,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免征个税。

这个条件嘛,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甚至很懂:

满五唯一

满五唯一,

指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3.满五唯一中自用5年以上,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我们知道,在二手房买卖中,满五唯一中的满5年,基本都是要看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依此判断是否已经满5年。

那么如果是继承或受父母赠与的房屋,一旦办理了产权变更,房产证登记时间就会变成继承或受赠与时候的日期。如果想要符合满五的条件,是不是还要再等5年呢?

实际上,对于

受赠、继承、离婚析产等非购买形式

取得的住房

对外销售

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析产

前的购房时间

确定,而

按房产证登记时间确定。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满五的起算点和父母还在世时或者父母未赠与房屋时将房屋出售的起算点是一致的。

4.如果无法满五唯一,个税税率20%实在是太高了,怎么办?

有的朋友看到这,会觉得“大多数人到了继承的年纪,基本都有房子,很难达到唯一。父母都是在十多年、甚至数十年前买的房子,房价很低,就算能减去购房原价,也减不了多少,实际上和房产转让总价的20%也差不离,税收负担太重了!”怎么办呢?

之前提到了

个税核定征收

的办法,经作者与税务局工作的同学咨询,上海已经严格实施

继承或受赠房屋出售据实征收

的规定,不允许核定征收了。评论区也有来自其他城市的税务局的朋友也留言2019年之后继承或受赠房屋不再施行核定征收。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定的税收规划,比如可以考虑将继承的房屋赠与给名下无房的成年子女、孙子女或兄弟姐妹(

建议事先签好协议

),需要缴纳3%-5%(根据城市不同,税率会不同)的契税和赠与双方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再由受赠与的成年子女、孙子女或兄弟姐妹以满五唯一出售,就可以省掉不少的个税了。在进行税收规划前非常建议先向专业律师和税务师进行咨询,并签好相关协议,以免任何争议产生。

尾声:

家庭住房涉及到民生根本,我国对于个人住房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对于继承和受亲属赠与取得的房产,无论是在取得时的征税还是再出售时的征收,规定都是较为人性化,偏向百姓考虑的。

在面对诸如此类的谣言和小道消息时,徐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莫人云亦云

遗产继承的房子过户要交多少税

遗产继承的房子过户要交多少税

遗产继承房产要交的税主要是契税,但是根据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是免交契税的,只有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情况,需要缴纳契税1.5%。

继承房产过户办理需要的材料

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所需手续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免税,所需材料如下: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

(4)继承权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所需材料如下: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办理遗产房产继承注意事项

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2、若该房是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律师13661247699同微信

定了国家正式宣布:继承房产,免征契税(2021.9.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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