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继承纠纷诉讼时效

继承人继承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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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实习律师在学校是学霸,出来工作以后发现实务能力仍有许多不足,从而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为什么学了那么多的专业知识,却仍有可能办不好案件?

因为我们尚未真正了解各种权利的本质,举个例子:你们是否知道,在讨论法定继承的时候,继承人继承财产本质上属于什么类型的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

估计你们都已经把大学时候背诵的概念还给老师了。

正因为我们不是边学边实践,以前脑洞大开的时候一般很容易想当然,结果导致我们对专业知识理解不够深入。我们可以看着一个物体,假想其物主,物主对其拥有怎样的权利,但每个人对语言表述理解存在差异,结果导致对法律规定也有不同的侧重解释。

这些不同的侧重解释有可能都对,也有可能都不对。

举例说一下继承法中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

所谓的继承的诉讼时效,是指继承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予以保护的权利。

法律保护继承权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以避免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促使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实际享有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及时行使其权利。这一期限称为继承诉讼时效期间。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问题。在适用有关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继承诉讼时效期限。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2、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须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而不是中止。

(2)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断。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里20年的期间的性质应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期间性质一样,应为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期限。

这一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因为,对于这一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起算点为权利侵害之日,超过这一期间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并且继承恢复请求权不属于形成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

你们以为有了一点法律知识做基础,记好了概念意义,出来工作可以举一反三,殊不知工作对你们的法律体系思维要求更高,否则在面对当事人即时的咨询时无法做出肯定合理的解答。

都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而经验都是用教训换来的,对于初出茅庐的实习律师而言,要切实办好案件实务,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民法典实施后,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诉讼时效丨继承纠纷丨继承权丨恶意转移侵吞遗产丨遗产分割

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涉及遗产分割、继承人资格、对遗产的侵权、适当分给遗产的人等各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在民法典生效后,相关法律均做了部分实质修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中庸家事”团队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对各种情形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望读者指正。

继承涉及共有物分割(或析产)和侵权两种类型诉讼。

一、共有物分割(或析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继承人若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未分割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归继承人共有。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为遗产分割。

因继承人已对遗产共同共有,实际为物权请求权,虽然《民法典》未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进行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并未规定对物权请求权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的通知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可以确定,主张分割已经共有的遗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的通知25.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

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二、涉及继承人资格诉讼,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资格诉讼是针对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3177页,观点编号1373《继承纠纷处理与诉讼时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对于需要确定继承人资格等不仅仅涉及遗产分割的案件,在相关法律没有修改前,仍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均未明确规定继承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是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统一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很明显继承资格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或律师在办理主张权利的案件时,还是应当规避该风险,尽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三、继承中的侵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

(一)继承发生后,部分继承人隐瞒侵吞或转移遗产,属于对其他继承人共有权的侵权,其他继承人对该部分遗产的诉讼,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部分继承人对共有财产侵权时,其他继承人主张民事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主张权利受诉讼时效限制,以下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条文理解】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相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并且在其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

因适当分给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其提起诉讼仅是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案件性质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继承纠纷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适当分给遗产的权利是独立于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遗赠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为原告,即使继承纠纷的原告撤诉,仍有权利以另案原告身份继续进行诉讼。

但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主张权利,其权利基础均为取得遗产的财产权利,均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适当分给遗产的人提起诉讼的限制

(1)无论是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还是以有独立我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之诉,适当分给财产的人在明知被继承人的遗产已经开始分割,仍未向有关主体明确想出参与分配遗产的事实和主张的,应当视为其放弃分得遗产的权利,为保障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其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除非具有该条规定的特殊事由,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不知其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亦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在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若遗产已通过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分割。

(1)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撤销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该撤销权六个月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不能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申请再审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提起诉讼。因适当分给遗产的人未参加诉讼,未被列为诉讼当事人,不享有再审权利。观点同最高院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对已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的途径。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讨论结果确定是否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当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四、通过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的继承人出现,继承人主张权利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十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二个案由“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继承人有权对无主财产提出请求,并且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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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超过诉讼时效了,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话,就会在实体上败诉。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在起诉的话,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但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依然会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时可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法条依据:《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

诉讼时效期间

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

时效处理

第16条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

遗产继承权

纠纷确在

人民调解委员会

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第17条

继承人因

遗产继承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第18条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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