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产继承法2018新规定?房产继承法2020年新规定

遗产继承有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增继承开始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律师解读

此条是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的规定。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发生的遗产继承问题。

二、增加丧失继承权和继承权宽宥制度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律师解读

此条是关于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规定。

前四款中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在现行《继承法》中已有规定,《民法典》中的变化在于第四款和第五款。其中,第四款中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增加了“隐匿”二字,即使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而第五款为完全新增的条款。

当继承人本来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了继承权,但由于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继承权,此乃宽宥制度。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条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节更加恶劣所以不适用宽宥制度,因此该条也明确限定了可以恢复继承权的范围,仅限“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取得被继承人宽恕”。

三、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解读

现行的《继承法》中,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民法典》施行后,将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纳入进来,从而他们的子女也就被纳入进来,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针对新变化,不婚人群、丁克家庭增多,以及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家庭面临后继无人的现象,这一新规定,解决了这部分人群的财富传承问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这将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权。

四、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律师解读

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在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将原有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读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行的《继承法》将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区分为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两个效力位阶,且公证遗嘱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145条—1149条,连续用了五条法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之前并没有遗产管理人这个概念,现行《继承法》第16条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承担遗产的一定执行工作,但遗嘱执行人是由立遗嘱人指定,若未指定,则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分割会存在不少问题,最终可能会损害到继承人的权益。随着遗产品类增加,数量增多,还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复杂情况,如何妥善处理是个现实问题。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解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根本矛盾;有助于协调多个继承人之间微妙关系,避免家庭纠纷,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处理;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规定有变2021年起按“新规”办,子女要留意

?房子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特别是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房子不仅是用来居住的,房子还关乎着年轻人的爱情、婚姻、孩子教育以及社会福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必须要购买房子,买房成为了很多年轻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甚至是很多年轻人人生的一次转折点。而另一方面,房价却在一路上涨,在2000年时我们国家的平均房价在2000元/平方米左右,而到了2020年年底,我们国家的平均房价已经高达9860元/平方米,接近万元大关。并且这还只是平均房价,现如今很多小县城的房价都已经高达七八千元一平方米,很多一二线热点城市的房价都高达好几万甚至十几万元一平方米。

由于房子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并且房价那么高,这导致很多家庭大部分财富都用来买房子了。就比如现如今的刚需购房者,就算调控了一个家庭的积蓄也就只能凑够首付,买房之后还要背负几十年的房贷。可以看出,目前很多家庭大部分的财富都集中在房产之中。广发银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显示,我们国家的家庭住房资产在家庭总资产中占比高达77.7%,这个数据远高于美国的34.6%。另外,随着房价越涨越高和人们热衷买房的原因,房子成为了我们国家的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富,几乎没有之一。但是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目前很多人都已经买不起房子了。根据上海易居研究院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底,全国100城和50城的平均房价收入比分别为9.2和13.3。

当然,现如今很多家庭也都已经都有了房子,根据央行调查组公布的数据显示,我们国家96.86%的城镇家庭都已经有了房子,户均1.5套,并且超过40%的城镇家庭都有2套以上的房子。另外,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所以以后的年轻人根本就不需要买房子,等着继承父母、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房子就可以。但是在继承房产这个问题上,社会中就有很多不好的案例,比如有些兄弟姐妹之间为了争夺房子的继承权,甚至闹到了法院上。就因为房子的原因,兄弟姐妹们反目成仇,断绝了关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继承法已经慢慢不适合现在越来越复杂的问题。同时重男轻女的思想也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父母都觉得房子就该给儿子,女儿嫁出去了就不该分家产。但是老人去世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女儿也有继承权,因此关于房产的争夺就开始了。

面临越来越复杂的继承问题,在原来的《继承法》基础上,国家又针对社会中新出现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最新的规定。在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就有针对继承问题出台了最新规定。可以说,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关于继承问题颠覆了很多传统思想,同时房子到底该给谁,父母有绝对性的话语权。因此,针对现如今最新的继承新规,对于子女们来说最好了解清楚。

第一:继承范围扩大,增加代位继承,子女有可能继承不了自己父母的房子

在过去,继承人一般都是老人的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但是,在最新的《民法典》中增加了代位继承,也就增加了继承范围。什么是代位继承呢?就比如老人的兄弟姐妹本身有继承权,但是他们都先老人去世了。在过去,老人兄弟姐妹们的子女,也就是老人的侄子侄女和外甥女是没有继承权的,而增加了代位继承之后,他们就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拥有了继承老人财产的资格。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增加代位继承,其实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让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够过得好一些。就比如一个老人的子女平时很忙或者不孝顺,平时没有时间照顾老人。但是有了代位继承以后,老人的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女可能回去照顾老人,如果老人愿意,就可以将房子继承给他们。说白了,增加代位继承就是为了防止老人的子女不孝顺,同时也给照顾老人的侄子侄女们一些回报。

其实对于子女们也没必要抱怨这个规定,因为老人的侄子、侄女和外甥女、外甥女都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只有子女们不孝顺了,老人才有可能将房产和其他财产继承给他们。如果子女们自己孝顺,又何必有这种担心呢?

第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级,增加了打印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

在过去,在老人立的遗嘱中,不管遗嘱立的早晚,只要遗嘱被公证了,这份遗嘱就有优先级。但是这种情况也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老人提前立了遗嘱并且公证了之后,可能继承人觉得已经得到了继承权,就不孝顺了。而在这之后,可能老人又重新立了遗嘱,但是由于没有公证,最后还是以公证过的遗嘱为主。所以可以看出,公证遗嘱有优先级,可能这份公证的遗嘱并不是老人最后愿意看到的。

所以,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级,以老人以后一份遗嘱为主。并且很多老人去世之前可能已经无法写字,所以现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门增加了打印、录像个口头遗嘱。对于打印和口头遗嘱,需要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在场证明。特别是打印遗嘱,需要被继承人(老人)和公证员在每一页遗嘱最后签字按手印。

可以看出,在废除公证遗嘱的优先级,并且增加了打印、录像和口头遗嘱之后,以后子女们就需要好好孝顺老人了。对于老人来说,以后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了。

第三:财产继承,男女平等

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问题中,明确指出男女平等,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对于父母的财产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目前在继承问题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其实主要还是重男轻女的造成的。如果父母去世之前,没有立遗嘱,不管是女儿还是儿子,就有平等的继承权。当然,如果父母立了遗嘱,还是要按遗嘱来执行。

现如今,男女平等的思想已经慢慢普及了,为了家庭的和睦,父母也不能再按照过去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待女儿了。

另外,在《民法典》中还增加了宽恕制度,给了犯错的子女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毕竟浪子回头金不换,父母还是希望自己子女孝顺的。总的来看,对于现如今最终的继承规定,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让子女更加孝顺父母,让家庭更加和睦。

房产继承有“新规”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现行《继承法》将被废除,关于继承的事项将会由新实施的《民法典》来规范。其中,为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也有了重大修改。

总的来看,更加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财富传承,同时也兼顾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其中对父母的遗产如何通过继承来传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有许多是结合现实提出的新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非常重要的新内容。

虽然,目前被继承人主动立遗嘱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普及,但是《民法典》进一步增加两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其中的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其实就是被继承人主动立遗嘱中很容易实现的方式。

在过去,最常见也最被认可的立遗嘱方式是公证遗嘱,过去的《继续法》规定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遗嘱,但现在不同了,不管是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或者是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从2021年起,不论它是哪种形式的遗嘱,如果在同时存在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情况下,它们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都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这对年老体衰的老人来说,就可以克服不便,用自己想用的方式来订立遗嘱,而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只用自己能说就行,可以减少许多麻烦的事情。

除了老人的自书遗嘱外,不管是打印遗嘱还是录像遗嘱、代书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才合法有效。

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呢?

遗产处置过程中,往往会在每一个顺位都有几个合法的继承人,那么就容易出现遗产纠纷,而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当面作证,甚至在起诉过程中作为人证出庭支持诉讼。

而许多遗产,其实最值钱的往往是房产,许多城市的房价都在万元以上,每一套房屋的价值,大多数房屋作为遗产的时候价值往往在百万以上,老人立了遗嘱给其中一个人之后,其他继承人自然不会轻易认可,所以法律规定在这样遗嘱方式的时候,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是为了减少将来发生纠纷,提前在程序和实体上保障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

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在争夺父母房产勃勃,许多人会出怪招,私下哄骗老人订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有的甚至会威逼利诱,那么在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他们就不敢做得太直白,甚至老人有表达真实意思的安全环境,确保遗嘱是他真心的想法。

许多子女,为了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遗嘱,往往会在立遗嘱期间说尽好话,做尽好事,遗嘱一拿到手后就翻脸不认人,不管不问老人,法律允许老人有立遗嘱后的一次反悔机会,这样出现不孝顺子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反悔,重新订立遗嘱。

这就是,只要是老人所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不管它是哪种形式,哪怕是公证过的遗嘱,老人最后、最新一个遗嘱才是最有效力的遗嘱。

这样老人在订立遗嘱后,就可以通过反悔,通过不断的重新订立遗嘱来保障自己的真实意思,也让子女要时时守护陪伴,如果想要房产就不能像之前一样钻空子,拿着公证遗嘱在手就一劳永逸,放手不管父母。

其实,孝顺父母不仅是子女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子女应该主动,自愿的履行义务。

而《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更为全面的考虑了老人在晚年的权益保障,也是从法律上来督促子女积极的孝顺,积极的陪伴老人度过晚年。这不管是对子女,还是对老人来说,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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