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遗产分割?涉外法定继承遗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最新规定,遗产如何分配

<案例1>

李某和张某有甲乙丙丁戊成年子女。其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丁因车祸意外死亡,其有一女小丁。戊是孤儿,5岁,李某收养了戊,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17年,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赌博,李某生前负有个人债务200万。李某死亡时,名下有2套房产和其他财产,共价值500万。因遗产问题,甲乙丙丁戊发生了纠纷,那么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呢?

<解析如下>

一、关于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假定不存在《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中,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二、关于继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1/2分出为配偶所有,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本案中,因李某死亡时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财产的1/2,即250万分给其配偶张女士,其余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三、关于继承顺序

1、本案中,李某生前有200万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据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应先进行债务。本案中,可分割的遗产数额为250万,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该种情形下,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200万,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遗产进行分割。

2、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甲乙丙丁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其中,

对于甲,本案中,甲为成年子女,有抚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对于乙,本案中,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乙应当多分遗产。

对于丙,本案中,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丙可以多分得遗产。

对于丁,丁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小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据此,小丁作为代为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于戊,本案中,戊为李某收养的孤儿,且未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戊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戊未成年且为孤儿,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戊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李某抚养的人”,因此戊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适当分得遗产。

综上,甲乙丙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小丁作为第一顺序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甲应当不分或少分。乙应当多分。丙可以多分。戊可适当分得遗产。

相关分享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份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遗产的财产。

2、遗嘱继承中,继承方式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继承共有五种方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2)口头遗嘱只有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在危及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意是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主。

3、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五款的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赠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定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认定

裁判要旨

法定继承中,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有利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达,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当事人要求按照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对遗产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孙某甲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王某丙系王某之父、张某系王某之母。2017年6月12日,王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立有遗嘱。2017年9月20日,孙某甲与王某丙、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一、王某与孙某甲婚后财产房屋一幢,归原告孙某甲所有;二、孙某甲取得房屋实际所有权的同时,一次性给付王某丙、张某现金170000元,王某丙、张某必须将房屋钥匙交付孙某甲;三、王某与孙某甲婚后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所有权归王某丙、张某所有;四、王某养老保险、抚恤金全部归王某丙、张某所有,公积金归孙某甲所有;五、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再无财产纠葛,但均需协助对方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项。现因协议书的第四项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孙某甲、孙某乙因与王某丙、张某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桓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其所有。王某丙、张某认为,女儿王某去世后,孙某甲没有几天就要求分割财产,并另行结婚,不尊重王某,所以孙某甲不应当分得公积金。

裁判结果

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所有。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对遗产进行处理的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首先由继承人就遗产如何分配进行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配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在原告起诉之前,原、被告双方已经就被继承人王某遗产的分割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且大部分的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仅就协议第四项中的公积金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因此本案系因履行遗产分割协议而引发。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双方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进行认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对遗产分割协议予以正确认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协议主体。对于遗产,如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上述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对于法定继承情形下的协商处理,从主体来看必须是同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孙某甲为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孙某乙为被继承人王某的子女,王某丙、张某分别为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四位当事人均为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故这四人作为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王某的遗产。因此该四人可以对王某的遗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二、协议内容。关于协议内容,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各方合意的真实性。即各方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系各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成年人来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遗产分割的认识通常不会存在问题;对于未成年人,则应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维护其继承利益。如本案中原告孙某甲系原告孙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其在不侵害原告孙某乙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代表原告孙某乙分割王某的遗产,应视为原告孙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看协议内容的合法性。首先,协议处分的应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不能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以外的财产,如本案中协议第一、二、三项中实际涉及到的房产和汽车是原告孙某甲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中只有一半的份额是王某的遗产,另一半则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孙某甲的部分,原告孙某甲同意一并协商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协议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能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即各继承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各继承人也不能恶意串通以遗产分割的形式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应以协商一致分割优先,法律尊重当事人对遗产分割的意思自治,亦保护因该意思自治而产生的遗产分割利益。本案中四名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对遗产份额的自行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四人在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被继承人王某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所有,故法院根据协议判决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俊

法官助理:何景诗书记员:吴宗倩

编写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何景诗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芦强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

本文转载至山东高法,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威法说法|法定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认定

裁判要旨

法定继承中,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有利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达,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当事人要求按照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对遗产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孙某甲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王某丙系王某之父、张某系王某之母。

2017年6月12日,王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立有遗嘱。

2017年9月20日,孙某甲与王某丙、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

协议书约定:一、王某与孙某甲婚后财产房屋一幢,归原告孙某甲所有;二、孙某甲取得房屋实际所有权的同时,一次性给付王某丙、张某现金170000元,王某丙、张某必须将房屋钥匙交付孙某甲;三、王某与孙某甲婚后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所有权归王某丙、张某所有;

四、王某养老保险、抚恤金全部归王某丙、张某所有,公积金归孙某甲所有;

五、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再无财产纠葛,但均需协助对方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项。

现因协议书的第四项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孙某甲、孙某乙因与王某丙、张某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桓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其所有。

王某丙、张某认为,女儿王某去世后,孙某甲没有几天就要求分割财产,并另行结婚,不尊重王某,所以孙某甲不应当分得公积金。

基本案情

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

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所有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对遗产进行处理的继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首先由继承人就遗产如何分配进行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配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在原告起诉之前,原、被告双方已经就被继承人王某遗产的分割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且大部分的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仅就协议第四项中的公积金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因此本案系因履行遗产分割协议而引发。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双方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进行认定。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对遗产分割协议予以正确认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协议主体。

对于遗产,如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对于法定继承情形下的协商处理,从主体来看必须是同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原告孙某甲为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孙某乙为被继承人王某的子女,王某丙、张某分别为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四位当事人均为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

故这四人作为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王某的遗产。因此该四人可以对王某的遗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二、协议内容。

关于协议内容,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看各方合意的真实性。

即各方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系各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成年人来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遗产分割的认识通常不会存在问题;对于未成年人,则应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维护其继承利益。如本案中原告孙某甲系原告孙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其在不侵害原告孙某乙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代表原告孙某乙分割王某的遗产,应视为原告孙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看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首先,协议处分的应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不能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以外的财产,如本案中协议第一、二、三项中实际涉及到的房产和汽车是原告孙某甲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中只有一半的份额是王某的遗产,另一半则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孙某甲的部分,原告孙某甲同意一并协商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协议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能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即各继承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各继承人也不能恶意串通以遗产分割的形式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应以协商一致分割优先,法律尊重当事人对遗产分割的意思自治,亦保护因该意思自治而产生的遗产分割利益。

本案中

四名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对遗产份额的自行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

。四人在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被继承人王某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所有,故法院根据协议判决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深圳 离婚 房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