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金,父母应该怎样分配
1.父亲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身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若有投保其他商业险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
判决生效后若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判决生效后,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母亲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判决赔偿,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应考虑到母亲未尽抚养义务等因素。
3.交强险赔偿范围死亡伤残赔偿包括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各项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以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基本原则是,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
儿子因发生车祸而死亡,这种情况父母可以得到多少赡养费
赡养费的计算和跟多因素有关。
第一,户口性质。城镇还是农村,四川还是广州都会有不同,但有一个规则,越发达城市赔偿金标准越高,城镇高于农村。
当然,如果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的,是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计算的。
不好理解的话,我们举一个例子:
张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三和父母都是农村户口,但是因为张三平时在城里打工,随便买了房,同时前几年就把父母接到了城里,所以就满足了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的要求,那么,计算赡养费就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
第二,年龄。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不好理解的话,我们再举张三的例子:
张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全责,那么张三今年40岁,父亲76岁,母亲61岁,假如他们省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4万元,不考虑其他的法律法规计算。
那么父亲超过75岁了,计算需要被赡养的时间,按五年计算,赔偿金就是4×5=20万元,母亲比较年轻,比60岁多了一岁,按20-1=19年计算,赔偿金就是4×19=76万元。(这样计算实际是错误的,后面会解释,这里只是为了方便年龄计算的讲解。)
第三,父母的子女数量。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不好理解的话,我们继续刚刚张三的例子。张三还有一个两个弟弟。
两个弟弟也是要赡养父母的,所以张三只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从费用上,父亲就变成了4×5÷3=6.666666667万元,母亲就变成了4×19÷3=25.33333333万元。(这样计算实际是错误的,后面会解释,这里只是为了方便多个抚养人分摊抚养费计算的讲解。)
第四,死者需要抚养、赡养的总体情况。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什么意思哪?
张三除了有父母,兄弟,还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2岁,一个10岁。平时跟着张三住。而且经过亲子鉴定,都是亲生的,不存在喜当爹的情况。当然张三还有一个妻子。
那么,张三的孩子没有成年,同样需要抚养到成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两个孩子同样,张三要抚养,张三的妻子也要抚养,所以小儿子抚养费,4×(18-2)÷2=32万元,除以二就是妻子分摊抚养部分。大儿子抚养费,4×(18-10)÷2=16万元。
如果你看到这里,把所有抚养费赡养费一加,
23+16+6.7+25.3=71万元。
什么意思,假设张三每年可支配收入是4万,那么,计算所有被抚养人赡养人的费用,每年加起来就不能超过4万。
所以,最后一次回到张三家人的抚养费赡养费计算,母亲需要赡养19年,兄弟三人分担,父亲5年,三人分担,大儿子夫妻两人分担,小儿子16年,两人分担。
我们从需要赡养时间最短的父亲计算,前五年,张三每年要承担1/3父亲的赡养义务,1/3母亲的赡养义务,1/2大儿子的抚养义务,1/2小儿子的抚养义务,你发现1/3+1/3+1/2+1/2=1.666666667>1,二照片每年可以支配,用于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钱只有4万,所以,没办法,只能全出了,不够的,大家只能勒紧裤腰带过日子。
所以前五年,张三的所有抚养费就是4×5=20万元。
然后计算到大儿子成年,还有3年。
同样,张三每年要承担1/3母亲的赡养义务,1/2大儿子的抚养义务,1/2小儿子的抚养义务,加起来依然大于1。
所以,大家还是要勒紧裤腰带,过日子。
第六到八年抚养费为4×3=12万元。
然后计算到小儿子成年,张三每年要承担1/3母亲的赡养义务,1/2小儿子的抚养义务,1/3+1/2=0.8333333333<1
所以,第九到十六年,抚养费为4×8×(1/2+1/3)=26.66666667万元
最后是母亲需要赡养到19年,张三每年要承担1/3母亲的赡养义务。
抚养费为4×3×1/3=4万元。
至此,所有的抚养赡养义务终结。
所以最后所有的抚养费为20+12+26.7+4=62.7万元。
以上就是抚养费计算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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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父母,子女的赡养费有多少
根据问题内容描述,可以确定残疾赔偿金金额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
一、残疾赔偿金:50257元??20年??0.1=100514元
备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50257元为广东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21]80号)中;目前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可适用该标准;如果最终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则适用开庭时的最新标准;
3.残疾赔偿金在广东省范围内,统一适用城镇标准,依据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0岁小孩:8年??33511元??0.1?2=13404.4元
3岁小孩:15年??33511元??0.1?2=25133.25元
68岁父亲:12??33511元??0.1?3=13404.4元
64岁母亲:16??33511元??0.1?3=17872.5元
备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21]80号),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511元。
3.老人家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前提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参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4.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依据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
上述项目计算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21]80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
4.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