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继承的条件?什么是顺位继承

新规定来了,2021年起,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有变化,再争也没用

随着我国房产商业化政策的不断推进,近年来的房价有着很大的涨幅,而且也造成了人们经济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有着较好的投资眼光,买房时间较早,所以过着比较舒适优越的生活,有房者和无房者,在生活水平上出现了很大的差距。

相关调查数据指出,在我国的城镇家庭资产当中,房产的价值通常都会占据一个家庭总资产比例的77.7%,这也就意味着,房子已经成为了一个家庭的财富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人们通常都是用房子的价值和数量来衡量一个人的经济条件。

房产在人们的生活中至关重要,是家族财产传承的重要部分

生活成本

房产将会直接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成本,对于有房一族来说,房子是一个安稳的保证,不仅能够节省掉高昂的房租,而且在需要紧急用钱的时候,房子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

自己的房子也可以进行随心所欲的装修,也能够长期居住,避免了频繁搬家所带来的费用和麻烦。

教育医疗

在城市当中生活,房产更是决定了一个家庭所接受的教育和医疗,这也是为什么学区房格外受到人们购房青睐的原因,一个地段优良的好房子,往往能够给一个家庭带来较好的学习资源和医疗资源。

如果是租房一族,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就会遇到很多麻烦,虽然我国的政策已经有着相应的补充,但是有房族和没房族,在具体的生活上还是面临着很大的差距。

财富累积

房产也意味着一个家族财富的累积,如果上一代的经济条件较好,给子女留下了一套或多套房产,那么随着子女的结婚生子,两家人的房产又向下延续,到了第3代手中就会至少有4、5套房子,这种财富的累积比存款更加直观,也具有更大的收益。

由此可见,房子在一个人的生命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我们经常可以在生活中看到,有些家庭因为房产的继承问题而打的头破血流,甚至还有断绝关系,从此不再来往的事情发生。

不过随着2021年房产的新规定推行,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相关规定有了新的变化,对于有些情况来说,即便子女如何争抢,也都变得没用了。

2021年房产新规定: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有变化?再争也没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正式实行,关于房屋的继承权有着全新的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子女不再是无条件地继承父母房产,父母有着房产的绝对处置权。

如果父母在合法的前提下,拒绝子女的继承,那么国家也会保障父母的权益,子女如何争抢都不会有用。

可以自由处置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明确规定,父母可以自由处置名下的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房子留给子女,也可以留给任何人,无论是国家、单位,甚至是陌生人,都完全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

是否尽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如果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是却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不分或少分。

这也就意味着,子女是否对父母尽孝,是否承担了赡养职责,将会成为能否继承父母房产的关键,即便是独生子女,如果并不孝顺父母,拒绝赡养父母,那么也没有权利来继承父母的房产。

设置了居住权

除此之外,如果父母生前对自己的房产设置了居住权,也就意味着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却并没有使用权。

比如有些老人会把房子借给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使用,比如保姆或者是其他亲属,但是这项居住权只可以用来居住,不能进行转租和抵押,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子女的。

其实上面所说的这三种情况,都是近年来在遗产继承上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国家正是意识到了问题的所在,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所以才进行了最新规定的修改,除了这些新规之外,还有着另外3点非常明显的变化。

新规变化大,这三点需要格外留意

公证遗嘱优先权被删除

以前立遗嘱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也可以通过书信录音等方式,但是公证遗嘱具有着优先权,也就是说,如果一位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采用了多种方式,即便公正的遗嘱并不是他最后的意愿,但是只要进行了公证,都会优先来执行。

但是从2021年开始,这项优先权被删除了,今后确定遗嘱只会以最终的遗嘱为准,并且还增加了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等方式,更方便老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继承人范围扩大

在最新的规定当中,继承人的范围也扩大了,原本的遗产继承人通常都是子女或者是配偶,从2021年开始,侄子侄女等表亲也可以参与继承。

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出现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避免了老人离世之后,房产收归国有的现象,这也是国家对于我们公民私有财产的一种保护。

男女继承权平等

新版《民法典》之中,女性的继承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男女的继承权变得越来越平等了。

夫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相互继承的权利,而且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父系与母系也更加平等,尤其是在代位继承方面,父系血亲和母系血亲处于同样平等的地位,比如一位老人逝世,在没有子女和配偶继承的前提下,他的侄子和外甥具有同样的继承权力。

对于大多数的普通家庭来说,房子往往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积蓄,也是财富的累积,然而在现实社会当中,总是会存在着一些不孝的子女,也会存在多子女家庭为了房产对博公堂的现象。

关于房产继承的新规将会更有助于解决这些家庭纠纷,而且也能够更好地去维护家庭关系,避免了很多纷争。

想代位继承,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

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曹老师,主要负责法务工作,自从《民法典》实施以来,代位继承慢慢走进大家的视野,但是如何才能代位继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或许大家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曹老师带领大家学习一下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法条。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立法初衷上考虑,当前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给继承法律带来适用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丁克家庭的出现导致被继承人去世时,没有法定继承人,与此相伴而来的,由于缺乏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最亲近的人的关照,被继承人往往也无法及时或没有能力订立遗嘱进行遗产分配。《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利,该条文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将更多家族成员纳入继承人的范围,有效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更完满地解决了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也就意味着家族财产有更大可能被自己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归属国家,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更有力的保障。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那么兄弟姐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就没有人可以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则要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财产,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还可以在其亲人中得以延续,以彰显法律对私产的尊重,也就是说,《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今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只要存在子女的直系血亲,不论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是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或是再下一代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均可代位继承,而不受辈数的限制。

(2)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相同。

涉及代位继承概念中“子女”的概念均可以适用于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被继承人的子女,亦适用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亦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拟制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多得遗产的情形:

第一,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这是养老育幼、照顾弱者精神的贯彻。第二,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4)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存在有效的法定继承权

。对代位继承的性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为代位权,即因父或母丧失继承权时,其晚辈直系血亲亦无代位继承权。此时,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不再作为法定继承人多分得遗产,而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适当分给遗产。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而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并不直接参与到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之中,其实际上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2)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制度,因此,只有当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应继份额的制度,因此,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死亡时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3)继承人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该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而在转继承中,其转继承人的范围则远大于代位继承,在被转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为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被转继承人没有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为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若继承人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死亡,则可按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适用,无适用代位继承的必要;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时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以案释法

老任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两年前,老任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小任。不久,老任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了8万元存款。老任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老任的外孙女小任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于是,小任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如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同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除此之外,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案情说法

所有的继承都可以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之所以存在于法定继承中,是因为法定继承发生在遗嘱未处分到的财产部分,此时法律推定被继承人愿意把其财产授予他最亲近的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两个顺序中的继承人。而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律从人之常情进行推定,被继承人关心其孙辈的生活,愿意让其继承财产。因此,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进行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是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因此此时不能适用法律的推定,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这部分遗嘱应不发生效力,所涉遗产应归于法定继承的范围。

父亲对祖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子女在代位继承中确定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有帮助吗?

代位继承中应考虑被代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参与继承,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其子女无权代位继承。同理,确定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所考量的因素,同样适用于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份额的确定。

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这不但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而且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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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顺位有什么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分二级顺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时,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民法典》还规定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最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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