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在司法工作中,围绕遗产继承的民事诉讼屡见不鲜,主要是继承人之间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纠纷,因此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律师编辑给大家带来的遗产继承判决书的内容,帮助大家理解知识。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凤菊,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

原告李发敏,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法律界人士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殊授权。

被告李美英,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法律界人士城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殊授权。

原告李凤菊、李发敏对被告李美英遗产继承纠纷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和2011年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二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申请置评,并于2011年1月1日撤回置评。 第一次开庭,原告李凤菊、李发敏;2原告代理人贺成生、被告李美英及其代理人何保田参加法庭; 第二次开庭,原告李凤菊、李发敏;2原告代理人贺成生、被告李美英代理人何保田参加法庭。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据原教授称,二原告和被告是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母于2003年和2000年去世。 原告的父母李运秋和马培芝生前在七里岗村拥有4间房屋、1间东屋、1间厨房和1间宅邸。 此外,原被告父母拥有土地补偿金64050元,这些财产均被被告强制占有,经多次调解,未果。 原被告三人均为父母亲生女儿,父母遗产由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原被告父母遗产房屋应提请法院判决后二原告对遗产房屋4间、东屋1间、厨房1间、宅邸1间给予分割

被告辩称,二原告请求继承房屋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且二原告主张的遗产房屋为被告四间、东屋一间、厨房一间、房屋一间的个人财产,该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原与被告父母系有一家家庭承包商,其父母去世后,土地应由被告继续耕种。 目前,二原告已不是七里岗村成员,二原告不应该继承这笔土地补偿金,二原告在父母有生之年未履行照顾和扶养义务,应当减少或者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请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妹关系,三父母李运秋和马培芝分别于2003年和2000年去世,原被告两乳一直与原被告父母一起生活,无其他继承人,已去世多年,原被告父母及其两乳请求2009年,国家征用七里岗村土地,其中李运秋、马培芝及原、被告二奶土地共计1.83亩,每亩土地补偿金35000元,(其中每亩1000元青苗补偿金),被告上述土地补偿金共计64050元

以上事实,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询问李美英被告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医院,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个人承包的个人利益,依法继承,原被告是姐妹关系,三父母及其二奶死亡后,杞县人民政府为征用土地补偿支付的64050元土地补偿金由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被告辩称,二原告已不是七里岗村成员,二原告不宜继承土地补偿金的理由在法律上没有根据,并对此进行辩解,本院不予录用。 因征用土地被征用前系被告耕种,青苗补偿金1830元应由被告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美英支付原告李凤菊的土地补偿金20740元。

2、被告李美英支付原告李发敏土地补偿金20740元。

3、驳回原告李凤菊和原告李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前两款将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执行。

被告在本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1501元,调查费300元,共计1801元,二原告301元,被告1500元。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复印件,并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王明阳

审判员万朝阳

代替审判员马志钊

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娟

如果是以判决结束的诉讼案件,最后会制作判决书。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合法利益。 律师找你身边的好助手,如果有法律问题就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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