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的继承发证机关如何确定主体

一、宅基地房屋继承发证机关如何确定?

宅基地房屋继承证书颁发机构是颁发房地产证书的机构,城市房屋继承无需考虑继承人身份,其房屋产权和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归继承人所有。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因为,在我国法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符合经批准可以取得继承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的,可以向符合本村其他申请条件的村民出售房屋。 不愿出售的,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处于不可居住状态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非农户籍的,比照不符合上述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对农村宅基地房屋,根据继承人身份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分别处理

(一)继承人是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后,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改建、改建、扩建。

(二)继承人是本村村民,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

此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所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这里所称宅基地申请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移民、灾害破坏等需要迁移、重建的; 2 )实施城市、村庄和城镇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 )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 4 )已经具备分户条件,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需要重建、扩建。 5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者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落户的;6 )离休、退休、退职的工作人员,证明复员军人和侨眷、港澳台同胞合法返回原籍定居。 继承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 (这一段还是灰色的) )。

(三)继承人为其他村村民或者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与城镇居民身份一样,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建房、改建、扩建。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1、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看,它是特殊用益物权,是特殊财产,不宜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益物权。 一般来说,益物权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允许流动、继承。 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用益物权,是一种“特殊财产”,其特殊性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缴纳数量极少的税款外,无需支付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赖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而设立的,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不适合继承的“特殊财产”。 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允许其继承的话,会给继承人带来徒劳的利益,违背公平的理念。 人身依赖性决定了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获得、必须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继承)问题; 而且,福利的性质决定了一旦允许继承,宅基地就会无限扩大。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2、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享是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失而消灭。 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发生份额问题,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不得索取分割共有物。 根据学者的说法,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情况下成立共同分享: 一是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分享。 二是家庭关系的存在导致家庭共享。 第三个是遗产未分割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

只有农村自然人死亡后,涉及宅基地房屋的继承问题。 继承后需要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此时只能向受理死亡前民事主体请求的机关提出房产证请求,其他机关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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