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的继承人死了财产由谁继承

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现象。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介绍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涉及的财产如何分配。

遗嘱继承人应该在被继承人之前如何分配死亡遗产

【案例】有孙甲、子孙乙、女儿孙丁、妻子陈丙。 1997年,孙甲在自己死后立下遗嘱,称自己家24户,存款6万元给孙乙,存款8万元给孙甲的另一女孙丁(孙丁及其家人住在外省),剩余财产全部归陈丙所有。

2004年4月16日孙甲病故,遗嘱由陈丙执行; 经与外省孙丁联系,发现孙丁于2003年7月12日病逝,余郭戊一人。 郭戊闻得知遗嘱内容后,在孙丁死于孙甲之前,以自己是孙丁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代替母亲孙丁之位继承祖父孙甲的遗产,遭到孙乙的拒绝。

郭戊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律师解析】此案并不复杂,主要问题是代位继承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族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部分”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的规定,在上述案件中很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是否适用本案的遗嘱继承,即郭戊是否有权继承? 律师认为,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并行的遗产处理方式。 而且在法律关系中过于强调身份关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发现代为继承实际上是法定继承的补充,遗嘱继承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与该继承人有关的遗产“搭乘安全小贴士”安全移动应当重视按法定继承处理。

即按《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本案中,孙丁先于被继承人孙甲死亡,其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产份额不能由郭戊代位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时,孙丁是孙甲先亡的子女,其子郭戊有权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两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孙乙、陈丙、三人均分,分别获得遗产2666.7元。

【审理结果】孙丁已死亡,其继承人存款8万元不能由郭戊代位继承,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孙乙、陈丙、郭戊(法定继承中生代孙丁之位)三人一人分。 剩下的遗产仍然按遗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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