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通知有关各方。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4日前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列明仲裁庭审理的组成、时间和地点。收到通知后,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许可仲裁庭中途退庭,申诉人将被视为已退庭,被请求人将被缺席裁决。
(2)首先调解。仲裁庭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文件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文件的,应当及时进行仲裁庭仲裁。
(3)法院裁决。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到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的秘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和被告的辩护;仲裁员应通过调查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庭内调查,并核实双方的最终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调解将在法庭上进行。不适合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休会并作出裁决;仲裁庭重新开庭并宣布仲裁裁决;对疑难案件(399000件)已经作出结论或者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四)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如果在法院作出裁决,裁决应在作出裁决之日起7天内发出;如果定期作出单独裁决,法院应发布裁决。
(5)仲裁期限。仲裁庭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