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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或意见。离婚协议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二。离婚协议的性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离婚登记的必要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在这方面,它应区别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事和商业合同,后者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那
第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达其中所含内容的形式”。然而,对于离婚协议,书面形式应该只指离婚协议,而不是信件,更不是数据信息,尤其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必须以离婚协议是有形的并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的法律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看,它包括三个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是指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儿童抚养费涉及一方行使监护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儿童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它还包括行使和保护没有抚养孩子的人的探视权。财产和债务处理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如何清偿共同债务。
根据以上三个主要内容,离婚协议的性质应该是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个人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平等的,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
三、离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实质性文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2.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不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子女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3、共有财产的划分(最好有明确的清单);
4.共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一方与子女不住在一起的探视权的实现方式和另一方的协助义务;
6.协议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双方签字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