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登记离婚。离婚登记是夫妻自愿离婚的必要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如果一男一女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达成协议,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家庭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申请、审查和程序:

1.应用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都应该带着他们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结婚证》去婚姻登记处。双方均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按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回顾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双方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员工必须在审核中确定以下五个问题:

(一)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有行为能力。如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离婚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离婚是否真正是自愿的。包括是否由于偶然的纠纷、暂时的愤怒,是否一方或第三方欺骗或胁迫另一方获得表面的同意;两党是否为了逃避法律或政策而虚伪地离婚。

(3)儿童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包括孩子由哪一方抚养;赡养费负担是否合理;赡养费支付方式是否适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财产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合理;双方是否有个人财产纠纷;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共同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那以后怎么还清。

(五)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援助达成协议,支付方式是否适当。

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的最后一步。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才能签发《离婚证》,并收回《结婚证》,作为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发现离婚不是双方自愿的,或者子女、财产仍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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