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朝民初字诺。02XX
原告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XXX号院xx栋XXxx号。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郭,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牟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XXX号院XX栋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03年6月23日在香港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知到我们医院,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同意离婚。双方都声称没有孩子。经调查,双方于2007年12月22日签订《离婚证》,就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双方还就以被告的名义出售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x号院x号楼XXXX大厦XXxx“多事之年”股份470万股达成协议。双方均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其他共有财产和存款,双方将按《财产约定协议》处理。此外,双方都表示,他们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姜与被告张某离婚。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三十号院五号楼XXXX大厦。
属于原告姜某,被告张某于2008年1月31日前协助原告姜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3.被告张某名下的股票代码为XXXX“杰出年份”
原告姜持有470万股。被告张某协助原告姜办理股份出售及资金存取事宜。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收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法官
2007年12月30日
(医院邮票)
职员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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