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内地或境外使领馆进行婚姻登记的,需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和海外人员离婚,须由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在内地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
(四)在内地进行婚姻登记后,婚姻登记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信息不一致,且变更原因无法书面证明的;
(五)一方无法用中文表达真实意愿,且没有第三方翻译中文和外文的;
上述情形不允许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议离婚。
北京婚姻登记管辖提示
本市居民与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各区民政局办理。
本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区民政局办理。本市居民与外省、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区民政局办理。
涉外婚姻登记档案地址查询提示
北京市民政局1982年至2014年办理的涉外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北京市档案馆。个人或单位如需查询婚姻登记记录并复印,请直接与北京市档案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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