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离婚律师赵金,现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高级婚姻家庭财产律师。他在上海处理过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法定继承、子女抚养、离婚律师等大量诉讼、继承纠纷和非诉讼家庭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上海普陀协议离婚律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证明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目前,上海市民政部门还要求携带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证明。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拥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双方持有离婚协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两张2寸单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3至28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一)审查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宣誓监管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监护人。配偶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填写。
第五十一条结婚证填写完毕后,婚姻登记员应当认真查验。对于印刷或书写错误、证书被污染或损坏的,应丢弃证书并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离婚证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签发:
(a)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离婚意向;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书后的法律关系、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义务;
(3)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栏“接收证书或指纹的一方的签名”中见证该方的签名;如果当事人不能写他的名字,他应该按指纹。
“接收证书或指纹的一方的签名”栏不得为空白,其他任何人不得代表该方填写或指纹;
(四)在双方的结婚证上加盖酒吧印章,上面注明“双方离婚,证明无效。* *婚姻登记处”。被注销的结婚证应当退还当事人。
(5)向离婚双方出具离婚证,并向双方宣布: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