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应自觉遵守,不得食言、违约或向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7.本协议签订后,如不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协议约定的财产处置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8.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前款财产处理特别协议除外),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9.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以前的婚姻状况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人(签名):
女人(签名):
签署日期:2019年11月11日
注:为防止泄露当事人信息,本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已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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