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经公证的离婚协议是合法的,并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它仍然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应在双方处理后生效。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11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除应当持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持有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签发自己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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