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要求双方在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书之前,就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权达成协议抚养。双方应首先起草一份离婚协议。
然后双方共同持有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两张各自证件的几张独立照片和离婚协议书草案,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在民政部门专门印制的表格中,双方手写复印三份离婚协议,双方共同签字并指纹,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向民政部门备案。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民政部门将在签发双方的离婚证书前审查双方的文件并核实程序是否正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离婚的,内地居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华侨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离婚登记,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签发自己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查询相关信息。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