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约财产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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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

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法院一般会受理

法院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

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首先要准确确定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产出现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考虑支付赔偿。至于情侣之间平时正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处理。因此,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就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里差距,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法院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汀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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