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遗产怎么继承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住房遗产怎么继承,以及上海房产继承最新政策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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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怎么继承

当事人的父亲去世,有关遗产继承要满足以下条件:1、继承要从被继承人死与亡后开始,若父母长辈健在,则不属于继承,叫做赠予;2、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合法法定继承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等;3、被继承房产必须是合法的个人私有的财产权益;4、共同财产不可作为继承财产,此类财产必须分割完,才能继续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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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遗产怎么继承

房产继承的方法是: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以减少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流程

(一) 办理房产证 过户手续要到被 继承人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 死亡证明 。 (二)办理 房产证过户 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 继承权公证 。 (三)办理 房屋过户 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遗赠和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身份证 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遗产怎么继承

房子遗产继承的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的评估。

第二步,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取得公证书。

第三步,申请人到房地产部门进行房屋面积测绘的申请,领取测绘结果,便于产权登记。

第四步,申请人拿着房产证、继承公证书和房屋测绘结果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申请,填写申请书。

第五步,如果有涉及房产权等的相关法院的手续,或者房屋在测绘后,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或改建了,也要把规划部门的处理决定书或者报建审核书一并递交。

凡是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合法的继承人在产权人死后可以对房屋进行继承登记。

上海房产遗产继承需要什么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 累进计费率是5‰,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2.5‰,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1.5‰,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8‰,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4‰,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 0.2‰,10000万元以上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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