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提供妇女权益保护离婚纠纷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基本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87年在河南老家领取结婚证结婚。1991年,原告跟随被告从河南来到格尔木工作,并于1990年至1995年生育了四个孩子。经过30年的风风雨雨,原告不仅照顾家庭,孝敬父母,养育了四个孩子抚养,还帮助被告从无到有,直至成功。由于被告的事业很成功,他缺乏与子女的沟通,对妻子的照顾,甚至出轨。被告未能履行夫妻间相互忠诚和尊重的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和解,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房地产和公司股份应依法分割。

试验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进行了许多审前调解。被告声称所谓的出轨是一个醉酒后的错误,但原告的证据证实,他在婚姻期间长期与同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原告坚持离婚。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最后被告同意解除婚姻,但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2018年5月29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判期间,原被告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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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剩余的不可分割财产依法分割。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法律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中,被告在事业和婚姻成功后出轨,对子女和妻子缺乏关心和理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是第01030132条中的第五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由双方协议处理,并根据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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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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