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怎么写,有效吗?

同居8年后发生的财产纠纷

2001年,周与龚在外事工作时相识,并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周在一家服装店工作,月薪2000元。龚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2004年,龚委托他的哥哥在龚的家乡的基础上盖了一栋二楼的房子,造价4万元。新建部分尚未登记为房屋所有权。2006年,龚花了12万元买了一辆北京现代汽车,并用他的名字注册了这辆车。2009年10月,当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时,就新建房屋和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产生了争议,并将争议提交法院。在审判中,龚说,房屋和车辆是他自己出资建造和购买的,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是独立的。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和车辆是双方共同投资新建和购买的。

同居期间如何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对于宣布无效或废止的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所有"。

《若干意见》第10条适用于作为非婚同居的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适用于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从以上两种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的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非婚同居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

然而,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没有“共同所有权”的概念,这里的共同所有权应当由股份分享。因此,《若干意见》《共同收入》第10条的立法本意是强调“收入”是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担风险的收入,是一种共同劳动收入,不是一方的劳动收入,也不是同居的全部收入。其次,“购买的财产”也指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以及根据同居和共同生活的需要购买的财产,但这种同居和共同财产应仅限于维持同居关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

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只包括“共同劳动收入、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财产”。此外,个人劳动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为同居者非共同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而不是同居者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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