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一般怎么分,婚前同居财产两人共有被判双方分割

案例回放:

2002年8月,宋和李相遇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6月,他们开始同居。2004年7月,他们翻修了北翼和西翼的房间,2005年3月,他们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11月,他们开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的连锁店,但由于店铺的经营和李老师的赌博,他们经常打架,李曾经打了宋。2007年7月28日,双方再次争吵,宋回到母亲家。

2007年8月

推荐阅读:你好,我想问一下,在婚姻法中,如果夫妻不住在一起两年,他们是否会自动离婚。

,宋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与李离婚,并没收其婚前财产和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并在婚前带走他们的财产,但只同意婚后在分割登记财产

李不服一审判决,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02年6月起同居并认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有是错误的。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李双方均愿意离婚,说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分割适用于婚后共同财产和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在一审法院的审理中一致认可了相识、相恋、同居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同居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无不妥。李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民法典专家刘晓敏评论:

1989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号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将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继承和捐赠的财产一般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此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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