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起诉书,想解除同居关系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未婚男女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对分割的请求是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所得和财产,视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所得和财产,视为共同财产。

“共同收入”是什么意思?一般认为,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共同所得”的形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双方共同生活,是形成共同关系的基础; 第二,双方共同努力,共同经营或共同管理,这是共同关系的前提。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收入,否则应视为个人收入。

什么叫“共同所有权”,也就是共同所有权,也就是说同居期间无论双方出资多少,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原则上,双方在终止同居时应拥有平等的分割。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贴;3.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或收受礼物所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日常用品。

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应依法判决分割;原则上,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分割应该是平等的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应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规定,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应妥善处理分割的财产,或由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经济援助。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如何分割的,可以概括为: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够就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判决分割; 第三,在分割原则上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是平等的,但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辜一方的利益;四、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视为双方共同的债权债务; 第五,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病情严重,尚未治愈,法院可以决定分割财产或者给予对方适当的帮助。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侵权责任法》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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