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为“一般同居”和“特殊同居”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行为时有不同的做法。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所谓“共同同居关系”,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同居分为“一般同居”和“特殊同居”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行为时有不同的做法。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所谓“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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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登记结婚的单身男女同居。对于这 种简单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的,法院不予受理。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况。《民法》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也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制度。因此,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或者双方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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