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分割协议范本,遗产分割协议

离婚后,一个女人和前夫生活了10多年。后来前夫意外身亡。前夫去世后的第三天,他83岁的父亲起诉法院,要求将他儿子的所有财产作为分割,的遗产,但由于某种原因,此案被搁置。一年后,该女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前夫的财产分割成自己的份额,然后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经过两次审理,最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该女子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生活在塘沽的42岁妇女孙英和赵军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孙先勋。1996年,离婚后,经同事劝说,双方同居。2007年1月,双方因共同住所煤气中毒在天津某医院获救。后来赵军因抢救无效死亡,孙英从危险中康复出院。葬礼期间,所有费用由孙英支付。按照法律规定,赵军的女儿孙x训和83岁的父亲赵x都是一级继承人。

赵军去世后第三天,其父赵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儿子的全部财产作为分割的遗产。但在诉讼过程中,孙女孙旭勋向天津市高级法院申请医学鉴定,认定赵深患有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诉讼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民事表达能力。作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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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人,原诉讼中止。

2008年2月,孙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财产进行分析,并确认她与赵军同居期间拥有一半的共有财产.生产分析范围包括:两套房子,商品房首付14万,桑塔纳轿车一辆。以上两案一并审理,赵深由儿子赵男(赵军之弟)代理出庭。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孙英和赵军生前是否同居。孙英提供的居委会证明确认双方共同生活至2007年1月。孙英还向法院提供了赵军死后陪同仪式和组织葬礼的文件。参加仪式的有孙英的朋友和赵军的领导及同事。鉴于孙英和赵军同时煤气中毒,且孙英出具的礼券和居委会的证明可以相互印证,应认为孙英和赵军生前同居。

一审法院认为,孙英和赵军生前共同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

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决定孙英享有上述财产的50%,其余50%归分割作为遗产,7000余元的案件受理费由赵申负担。

一审判决后,赵深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孙英争议的财产全部由赵军购买,双方已离婚10年。该财产与孙英无关,请求变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孙英承担诉讼费用。

近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英与赵军离婚后共同生活至赵军死亡的事实证明是充分的,判定孙英在与赵军同居期间享有其与赵军共有财产的50%份额是正确的。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最终判决。(记者张*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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