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同居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来了

时代的进步和社会思想的进步使得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思维逐渐开放,从而产生了现在的同居概念。然而,人们在婚前同居破裂后,一想到要做什么就变得苍白无力。婚前同居有利也有弊。一般来说,弊大于利,婚前同居对女孩的伤害比男孩更大。接下来,让我们谈谈婚前同居的影响。

第一:身体伤害

根据一项匿名在线调查,事实上,许多婚前同居的人会意外怀孕。当他们在怀孕后遇到情人时,男孩会和女孩结婚,但是如果他们没有和女孩结婚的计划呢?那么我们只能依靠目前的医学方法来排出孩子的血液。堕胎会对女孩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是不可逆转的。不仅女孩的体质会变得越来越弱,最重要的是一点点手术不成功或恢复不佳都会导致女孩终身不孕。

第二:精神伤害

由于当前的社会氛围和人们的思想进步,社会对婚前同居的接受度很高,这是比较可以接受的。许多女孩选择同居,这肯定是嫁给这个人的前提。然而,同居后,一方被抛弃,这将带来一系列的精神损害。因此,在开始的时候,下一段关系会特别不安全。

以上两点只是对灵魂和身体的伤害,而最令人烦恼和头痛的问题是,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相关立法一直在尽力避免“同居”问题而不触及问题;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人们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大大增加,不仅对年轻人如此,对老年人也是如此。由于各种原因,非婚同居现象也在迅速上升。与此同时,争端也急剧增加,迫切需要立法来解决这些争端。同居和分居后产生的物质财产会发生什么变化?如何处理它?社交家庭必须一次又一次地逃避吗?

但事实是存在的,不可避免的。要解决同居问题,我们必须遵守我们的价值观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计划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只有完成婚姻登记,婚姻关系才能建立。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同居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

NPC常务委员会委员奈·木易·亚森建议,第831条中的“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通过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并修改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共有”的性质,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同时,在第826条最后一句中,增加了“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应当完成登记”,增加了“依法完成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结婚条件时起计算”,从而更加全面、明确地表达了婚姻的效力。

此外,奈姆·亚森建议在第826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规定:“结婚登记前,经双方同意,登记地民政部门应为双方提供婚前咨询。”原因是婚前咨询有助于双方提高对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调节”能力,从而有助于减少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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