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纠纷的律师分析

近年来,我国未婚男女同居现象日益增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也越来越普遍。作为婚姻和家庭律师,也应该关注这类纠纷。2001年4月28日,中国第一个“同居关系”被重新修订为《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华》。作者不仅研究未婚同居,也研究一方的已婚同居。

一、两种同居关系:

1.未婚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是指符合婚姻基本条件但缺乏程序要求的行为;这种同居是一种自然状态,法律不应干预。

2.婚外同居。

第《婚姻法解释一》号法律第2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异性在婚姻之外持续稳定的同居,而不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法律禁止这种同居。如果双方都结婚了,同居关系实际上构成重婚。

二.同居纠纷的解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要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散。”

1.关于“非婚同居”关系:非婚同居有两种争议,一种是解除同居关系;第二,财产纠纷或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对于前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

2.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由于婚外同居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制度,有损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为法律所禁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请求。

三.论事实婚姻

实际婚姻和非婚同居在实质上没有区别,但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解除事实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对此,第《婚姻法解释一》号法案明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宣布实施第《婚姻法解释一》号法案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满足了婚姻的实质性要求,他们应被视为事实婚姻。”因此,“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如下:第一,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都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二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周围的群众和邻居也认为是夫妻;第三,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第四,婚姻登记还没有完成。这意味着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的问题将不再存在于我国。

四.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不得干预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但人民法院应当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期间或者解除后引起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至第13条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1.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同居期间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先协商处理共有财产。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涉及婚外同居,在处理财产时应注意不要侵犯合法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和利益。当然,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在内

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例如,如果一方的个人债务等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债务就会减少。

3.抚养同居期间出生的孩子

虽然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抚养他们的义务。至于谁直接抚养孩子:首先,父母双方应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也应该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决定。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四、婚外同居礼物的性质

婚外同居的男女会互赠礼物。一旦同居关系结束,礼物的所有权很容易引起争议。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它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如果处理不当,社会很容易关注它。目前,赠与合同的效力适用于这种特殊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处分了各自的个人财产,就应视为有效。这种观点强调婚外同居是非法的,但并不一定导致同居一方财产处置的无效。食物居所和财产捐赠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行为,各有其独立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外同居者的捐赠旨在建立、维持或加强双方的非法关系,从而破坏公共秩序或良好习俗。任何人都不应从非法行为中受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此类赠与应被认定无效。第三个观点是,有必要区别对待婚外同居者的捐赠。非法婚外同居不一定导致婚外同居者的无效捐赠,但捐赠的有效性应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动机来确定。具有性交易性质的礼物是维持婚外同居的动机,即使是作为礼物的一个条件。这种礼物应该是无效的,但是基于共同感情或共同生活需要的礼物不能因为婚外同居的印记而被完全拒绝。在这方面,提交人倾向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共有房地产或动产的处置应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捐赠给另一方属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未经配偶同意处分无效的,赠与人的配偶应当向人民法院支持返还请求权。这也符合《继承法》的精神。当然,如果捐赠人处置了他的个人财产,就没有理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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