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应当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应以其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登记产权的一方应按照第《婚姻法》条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支付的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相互还款。扩展信息:现行《婚姻法》第17至1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和概括的形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法律还规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有两种方式: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如果双方有合法的婚姻财产协议,以协议为准。一方的特殊财产归自己所有。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配,必要时可以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第《婚姻法》号法令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改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中,已经确立了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我国的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法定夫妻财产和约定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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