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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

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是关于财产继承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其中就对

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

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

“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变化1、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

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

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

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变化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

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变化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

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

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

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

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变化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

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

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

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

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改变另外还要提醒大家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其中有些独生子女也不行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

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举个例子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

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

为啥?看下面这张图就明白了↓

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

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

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人身权、知识产权。

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

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

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

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

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

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典-继承篇全文: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以上为《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的全部内容,若您有财产继承相关的问题,欢迎【搜索找大状官网咨询在线客服】或私信找大状,将竭诚为您服务!

摘自劳动报、住建法律综合整理,侵权请联删。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有新规,一文读懂如何立遗嘱

继承新规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忌讳谈及死亡,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正是受到这种观念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在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产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上演家族间遗产“争夺战”,使得家庭原本的温情消散殆尽。

生前立好遗嘱,未雨绸缪,它既能够确保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还能避免自己的“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注:《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信之源资深律师今天就和您聊聊民法典中对继承的新规定。

01所有的人都可以立遗嘱吗?

不是。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所以不能设立遗嘱。

02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

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注意,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03写好的遗嘱,被他人篡改怎么办?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该如何选择遗嘱形式?

《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

打印遗嘱

录像遗嘱

两种形式。遗嘱的形式这么多,该选择哪种好呢?

01口头遗嘱要慎用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张大爷因突发心脏病紧急送入医院,在手术前因情况紧急,张大爷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的一半留给老伴,一半留给儿子。好在医生的极力抢救,张大爷转危为安,并且在家人的精心照料下康复出院。五个月后,张大爷心脏病复发死亡。若张大爷仅有老伴和儿子两位继承人,且未立其它遗嘱。那么张大爷去世后的遗产该如何处置呢?

解答:

张大爷病危时在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下,其立有一份口头遗嘱。但张大爷康复后,未能及时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下遗嘱,故其先前的口头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原则上由老伴和儿子平分。

02自书遗嘱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己写的遗嘱是自书遗嘱,需要从头到尾都要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

03代书遗嘱的关键?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拿笔写字,此时可以找其他人帮忙书写遗嘱,即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关键是要找到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代书,写完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样一份代书遗嘱就写好了。

另外,无论是在立自书、代书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最好能够将自己立遗嘱的过程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就能很清楚到知道立遗嘱时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谁在场,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对遗嘱真实性产生质疑。

04打印遗嘱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对其形式要件也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

王阿姨生前立有两份遗嘱,自书遗嘱在前,表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再婚的丈夫继承,落款处有王阿姨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两年后,王阿姨打印了一份遗嘱,载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儿子继承,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均是打印。现再婚丈夫起诉王阿姨儿子要求按照自书遗嘱来继承房产,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呢?

解答:

应当得到支持,虽然《民法典》确认打印遗嘱形式,但是王阿姨打印的遗嘱不满足其形式要件,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未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故因打印遗嘱不满足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进而支持王阿姨再婚丈夫的诉求。

05拍一段短视频可以做遗嘱吗?

《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确认了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这就意味着遗嘱人可拍一段短视频作为遗嘱,但需要满足一定形式要件,一是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三是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6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准确,具体,否则易产生歧义。其次自书、代书遗嘱要本人签名,若仅有盖章或手印,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写清楚年、月、日,若遗嘱人前后存在多份遗嘱的,能够区分出前后顺序。再次,选择谁做遗嘱的见证人也很重要,否则,遗嘱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

遗嘱内容清单: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6、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7、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8、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关于民法典中的继承新规您都了解了吗?律师建议您理性看待生前立遗嘱,既能避免儿女因遗产而导致的家庭纠纷,也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处分及分配。如有法律难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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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有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增继承开始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律师解读

此条是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的规定。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发生的遗产继承问题。

二、增加丧失继承权和继承权宽宥制度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律师解读

此条是关于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规定。

前四款中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在现行《继承法》中已有规定,《民法典》中的变化在于第四款和第五款。其中,第四款中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增加了“隐匿”二字,即使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而第五款为完全新增的条款。

当继承人本来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了继承权,但由于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继承权,此乃宽宥制度。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条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节更加恶劣所以不适用宽宥制度,因此该条也明确限定了可以恢复继承权的范围,仅限“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取得被继承人宽恕”。

三、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解读

现行的《继承法》中,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民法典》施行后,将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纳入进来,从而他们的子女也就被纳入进来,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针对新变化,不婚人群、丁克家庭增多,以及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家庭面临后继无人的现象,这一新规定,解决了这部分人群的财富传承问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这将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权。

四、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律师解读

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在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将原有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读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行的《继承法》将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区分为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两个效力位阶,且公证遗嘱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145条—1149条,连续用了五条法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之前并没有遗产管理人这个概念,现行《继承法》第16条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承担遗产的一定执行工作,但遗嘱执行人是由立遗嘱人指定,若未指定,则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分割会存在不少问题,最终可能会损害到继承人的权益。随着遗产品类增加,数量增多,还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复杂情况,如何妥善处理是个现实问题。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解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根本矛盾;有助于协调多个继承人之间微妙关系,避免家庭纠纷,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处理;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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