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继承法?新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父母已去世

民法典继承规定变化,对你有哪些影响

现行《继承法》被纳入《民法典》(草案)第六编继承,本文逐条解读继承法新变化。比较重要的变化,比如: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解读:将死亡推定制度纳入民法典,使得该制度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解读:对遗产范围,采用“概括式+除外”立法模式,改变现行《继承法》中“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新规定方式,能更好涵摄个人财产范围。

只要是个人合法财产,均为个人遗产,可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读: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种情形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将之纳入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立法本意。

增设继承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一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比较有利,因为这唯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就成了无主财产。

受遗赠人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至第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代位继承范围,财产不用交给国家,一定程度解决家族财富传承问题。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解读:认可打印遗嘱的合法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读:认可录音录像遗嘱的合法性。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读: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解读: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产生、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及报酬请求权等。该制度增强了继承法制度的可操作性。

这一制度解决现实中因为没有遗产管理人,未及时清点、管理遗产,进而导致很多遗产无法查清的问题。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解读:扩大了遗赠抚养人范围。明确了遗赠抚养人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再将组织抚养人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解读:除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缴纳税款回归到清偿的第一顺位。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解读:增加归国家所有的遗产需用于公益事业的规定。限定了收归国有后的用途。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继承新规即将实行,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会产生哪些影响

昨晚跟我师弟李凯文律师说刚好做完一个研究,恰好就是代位继承权范围问题。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其实媒体所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并不只是字面上的意思,其本质是“

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

”,而不是说侄子侄女就可以直接继承叔伯遗产了——若如此,必然引发社会恐慌,概因亲疏有别,怎么能越过子女直接就到了侄子侄女继承,或有人云岂非助长“兄弟阋墙”?

笔者按:何谓代位继承?目下,按《民法典》法定继承情况,则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或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其实媒体宣传总会有噱头,“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皆无,启动第二顺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则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才可以继承遗产。

且举例示意:

按照《民法典》新规定,被继承人甲无遗嘱,而配偶、子女、父母皆无,且甲仅有一兄弟乙,乙又早于甲去世,此时乙的子女(即甲侄子侄女)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笔者按:需要注意的是,此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前提下。

再举个小例子,假如热门电影《西虹市首富》王多鱼二大爷没有立下遗嘱,仅仅基于法定继承,则实际上按《民法典》,王多鱼亦然可以基于代位继承获得遗产。(当然,电影《西虹市首富》其实是遗嘱继承,而非笔者所提到的法定继承,此为另谈。)

然而按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规定,其实乙子女无权继承甲的遗产,这是因为原《继承法》和《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

由此可看到之前的《继承法》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甲配偶、子女、父母皆无,且甲仅有一兄弟乙,乙又早于甲去世。若甲无遗嘱,则基于法定此时甲名下的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从而上交给国家。

笔者按:为何这些遗产会收归国有,则《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如是。

然而《继承法》颁布至今已然35年之久,其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

所谓的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必然有其特定背景,试管见一番,过去几十年我国一直提倡计划生育,由此独生子女或者丁克家庭并不少见,所以很多家庭其实茕茕孑立,少有人息。如果按照《继承法》之规定,则由很多家庭客观事实上的原因,很多人的遗产都会被收归国有,然而这规定显然并不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当下的要求。

《民法典》则新规定:

由此《民法典》在保留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规则下,增加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以增加代位继承人的方式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里民法典新规定的意义更多在于防止私人财产变成无人继承的遗产,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收为国有。

当然,有人或许会有疑问,这不会导致一些恶性的涉继承的刑事案件么?(参见评论区)私以为大众大可不必如此认为,原因是请相信法律还有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和司法机关的忠于职守。

在笔者看来,其实所有的立法都是在做利益衡量,《民法典》也不例外。立法者必然也考虑到了大家所考虑的情况。或许有谚语称“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然而就法律而言,更多时候,基于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智者千虑未必有一失,其实立法还是做利益的孰轻孰重反复斟酌衡量。就比如衡量之后,这次新增代位继承范围其实是对已有法定继承的完善。

岂不知在《民法典》新增扩大代位继承之前,更多人或许还是在担心政府在继承方面是不是存在与民争利的情况,然而如今《民法典》之所以为民法典,莫非不是大进步,同时这也是给予公民权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否则安得称《民法典》?

庚子冬月初四,诗睿于下班途中。

房产继承“新规”来了2021年起,子女继承父母房产一律这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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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终于有了新规!

去年年底,有一条“2020年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按照现在的《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但在没有遗嘱却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独生子女很可能只能继承到父母部分的房产......

那么,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全部转让给独生子女呢?2021年1月1日起,现行《继承法》将被废除,关于继承的事项将会由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规范,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民法典》中,关于房产继承有哪些改变?赶紧来看看吧!

变化1

继承权新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

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变化3

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变化4

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这在以往是不可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变化5

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以下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

按照《民法典》,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

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举个例子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为啥?看下面这张图就明白了↓

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那么,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父母有遗嘱且内容合法,立遗嘱人的遗嘱能真实表达意愿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顺序继承。

有些权利不能被继承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比如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作者:上海买房人,首发公众号,从业房地产销售8年,孰知交易流程,政策时事分析,专业的水平来解决的购房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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