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顺位?房产继承顺位,若子女不在世,孙子可以继承吗

房屋继承第一顺位可以有偿放弃吗

来自北京中复律师的答案: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

现在您的情况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有偿放弃继承权,让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这个也是可以的。但您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除外,您还可以将自己有偿放弃继承的内容与第二顺位继承人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清楚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此事项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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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

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是关于财产继承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其中就对

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

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

“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变化1、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

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

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

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变化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

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变化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

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

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

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

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变化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

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

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

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

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改变另外还要提醒大家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其中有些独生子女也不行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

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举个例子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

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

为啥?看下面这张图就明白了↓

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

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

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人身权、知识产权。

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

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

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

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

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

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典-继承篇全文: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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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劳动报、住建法律综合整理,侵权请联删。

新规定来了,2021年起,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有变化,再争也没用

随着我国房产商业化政策的不断推进,近年来的房价有着很大的涨幅,而且也造成了人们经济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有着较好的投资眼光,买房时间较早,所以过着比较舒适优越的生活,有房者和无房者,在生活水平上出现了很大的差距。

相关调查数据指出,在我国的城镇家庭资产当中,房产的价值通常都会占据一个家庭总资产比例的77.7%,这也就意味着,房子已经成为了一个家庭的财富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人们通常都是用房子的价值和数量来衡量一个人的经济条件。

房产在人们的生活中至关重要,是家族财产传承的重要部分

生活成本

房产将会直接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成本,对于有房一族来说,房子是一个安稳的保证,不仅能够节省掉高昂的房租,而且在需要紧急用钱的时候,房子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

自己的房子也可以进行随心所欲的装修,也能够长期居住,避免了频繁搬家所带来的费用和麻烦。

教育医疗

在城市当中生活,房产更是决定了一个家庭所接受的教育和医疗,这也是为什么学区房格外受到人们购房青睐的原因,一个地段优良的好房子,往往能够给一个家庭带来较好的学习资源和医疗资源。

如果是租房一族,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就会遇到很多麻烦,虽然我国的政策已经有着相应的补充,但是有房族和没房族,在具体的生活上还是面临着很大的差距。

财富累积

房产也意味着一个家族财富的累积,如果上一代的经济条件较好,给子女留下了一套或多套房产,那么随着子女的结婚生子,两家人的房产又向下延续,到了第3代手中就会至少有4、5套房子,这种财富的累积比存款更加直观,也具有更大的收益。

由此可见,房子在一个人的生命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我们经常可以在生活中看到,有些家庭因为房产的继承问题而打的头破血流,甚至还有断绝关系,从此不再来往的事情发生。

不过随着2021年房产的新规定推行,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相关规定有了新的变化,对于有些情况来说,即便子女如何争抢,也都变得没用了。

2021年房产新规定: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有变化?再争也没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正式实行,关于房屋的继承权有着全新的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子女不再是无条件地继承父母房产,父母有着房产的绝对处置权。

如果父母在合法的前提下,拒绝子女的继承,那么国家也会保障父母的权益,子女如何争抢都不会有用。

可以自由处置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明确规定,父母可以自由处置名下的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房子留给子女,也可以留给任何人,无论是国家、单位,甚至是陌生人,都完全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

是否尽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如果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是却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不分或少分。

这也就意味着,子女是否对父母尽孝,是否承担了赡养职责,将会成为能否继承父母房产的关键,即便是独生子女,如果并不孝顺父母,拒绝赡养父母,那么也没有权利来继承父母的房产。

设置了居住权

除此之外,如果父母生前对自己的房产设置了居住权,也就意味着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却并没有使用权。

比如有些老人会把房子借给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使用,比如保姆或者是其他亲属,但是这项居住权只可以用来居住,不能进行转租和抵押,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子女的。

其实上面所说的这三种情况,都是近年来在遗产继承上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国家正是意识到了问题的所在,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所以才进行了最新规定的修改,除了这些新规之外,还有着另外3点非常明显的变化。

新规变化大,这三点需要格外留意

公证遗嘱优先权被删除

以前立遗嘱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也可以通过书信录音等方式,但是公证遗嘱具有着优先权,也就是说,如果一位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采用了多种方式,即便公正的遗嘱并不是他最后的意愿,但是只要进行了公证,都会优先来执行。

但是从2021年开始,这项优先权被删除了,今后确定遗嘱只会以最终的遗嘱为准,并且还增加了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等方式,更方便老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继承人范围扩大

在最新的规定当中,继承人的范围也扩大了,原本的遗产继承人通常都是子女或者是配偶,从2021年开始,侄子侄女等表亲也可以参与继承。

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出现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避免了老人离世之后,房产收归国有的现象,这也是国家对于我们公民私有财产的一种保护。

男女继承权平等

新版《民法典》之中,女性的继承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男女的继承权变得越来越平等了。

夫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相互继承的权利,而且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父系与母系也更加平等,尤其是在代位继承方面,父系血亲和母系血亲处于同样平等的地位,比如一位老人逝世,在没有子女和配偶继承的前提下,他的侄子和外甥具有同样的继承权力。

对于大多数的普通家庭来说,房子往往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积蓄,也是财富的累积,然而在现实社会当中,总是会存在着一些不孝的子女,也会存在多子女家庭为了房产对博公堂的现象。

关于房产继承的新规将会更有助于解决这些家庭纠纷,而且也能够更好地去维护家庭关系,避免了很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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