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怎么继承?农村房产怎么继承给儿子

2021年农村宅基地最新继承政策,朋友注意了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比较珍贵的就是老家土地了,尤其是宅基地在未来会越来越值钱,通常老人年纪大了就会想着把宅基地继承给子女,下面就给大家来讲讲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继承政策吧。

2021年农村宅基地最新继承政策

1、前段时间,自然资源部平台就“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进行了答复,答复表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在2021年城镇户口子女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2、农村的宅基地虽然归村集体所有,但这个政策打消了农民在城市买房落户的后顾之忧,户口转到城市后,还是有权利继承农村的宅基地,财产权得到了国家保障,我们的城镇化进程也会加快。以后年轻时候在城市努力奋斗,晚年可以回到安静的农村来享受生活,可以把农村好好打造成自己梦想中后花园。是不是瞬间感觉幸福感倍增,这政策来得太及时了。

城镇户口子女继承宅基地需注意

1.坚持“房地一体”原则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常年没有人居住,导致不能居住的状态,也就是倒塌了。这一种房子的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被继承的,必须是房子仍然可以居住,这种才能继承。

2.翻建房屋要申请

在农村翻建房屋是比较常见的,因为房子旧了需要改善换新一下,以前这种在农村是不需要提出申请的。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就算城镇户口的子女有宅基地继承权,根据现有相关规定,翻建农房必须要提出申请。

3.宅基地转让受限制

对农村宅基地政策了解过的都知道,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转让,有的人想我既然继承了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常年不在这里居住,想转让出去,如果要转让只能转让给同一个村子里面的人。因为宅基地继承政策的改革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是给城镇户口的子女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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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子女能不能继承7种情况不能继承

父母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子女能不能继承?

可以继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比方说老王的父母在农村宅基地上修了一栋房子,当他的父母百年离去的时候,老王只能继承那栋房子,而不能继承宅基地。

原因很简单,依据我国法律,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

,也就是老王的。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可以继承的几类人

1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

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2亲属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子就由这个人来继承了。

老人没有近家门亲属,也可由比较远一点的亲戚,在老人晚年的时候,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这个首先要

征得老人愿意

,也要

经过村上同意后

,才能搬到老人家里来与老人一起生活,

老人去世后就由这个亲戚,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财产了。

老人没有什么家门和亲戚的,一直独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顾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会由村上收回,一般也就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会被村上就那样一直放在那里的。

3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

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

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

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

间接的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

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

只能进行维修加固

,等到将来有一天,

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

,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另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户口并没有外迁。

那么女儿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盖房子或者将其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独生子女并非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为了父母去世后,不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遗嘱。因为我国遗产的继续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能继承的几种情况

1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

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3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

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根本不能继承。

4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

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取消农业户口前又没有把户口迁回来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房屋不能翻修。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5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

因子女长期不在家导致老人无人供养,最后划分为五保户的,由村里人供养。这部分人去世后,他们的宅基地会被回收,子女不得继承。

6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的。这种宅基地都会被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7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部分

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积规定的。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超标的部分不会被确权,自然也就不能继承了。

有些子女继承了家中去世老人的房屋,但自己在城里生活,想要处理继承来的房产,你可以这么做:

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怎么做?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正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总之大家记住,家中老人去世,可以继承的只是房屋,宅基地早晚要被收回的。

来源:律法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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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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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的答复公开后,掀起了刷屏狂欢。原来以为只是一众专业不足的自媒体的自high行为,没想到后来被各个权威媒体纷纷转载。虽然这是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答复,宅基地继承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还有另外5个方面的问题回答。但媒体转载的时候纷纷以此为标题,甚至权威媒体转载的时候干脆删掉其他问题的答复只保留这个问题,可见宅基地继承牵涉到的利益之重,承载的社会关注之广。本人在转载该答复的时候也说过,这个答复只是重复了过去的文件规定,没有新的提法。

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由城镇子女继承?自然资源部明确答复了

但此文算是本号近来点击量最高的文章了,可见大家对此多么关心。笔者借此机会谈谈对宅基地继承问题的思考。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

其实答复出来后也有业内人士询问,如何理解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意味着宅基地可以直接继承。

笔者认为,答复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问题进行解答,没有创设规则的效力。不能单独抽离出来看这句话的意思,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其实在第二句已经明确了,“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解答(全面)

文章中有说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给成员分配的福利性质财产,带有身份性质,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身份性质的权利不能继承,因此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因此城市居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而取得房屋占用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答复不能创设规则。

二、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改扩建、能否翻建

笔者认为真正没有明确需要明确的是城镇子女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改扩建、能否翻建。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

村民住宅建设怎么审批,这个办法明确了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那么在原址范围内改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只需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即可,即使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可以的。但扩建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给成员分配的福利性质财产,带有身份性质,不能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至于翻建,由于会导致房屋灭失,城镇子女是通过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那么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地上的房屋灭失而消灭,自然不能办理翻建。

另外《

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实际上宅基地上房屋如果不允许城镇子女继承取得的予以翻盖,通过改建和修建,也是可以维持房屋的状态,不至于倒塌。但不能住人的房屋既无法流动起来为人利用,反而处于闲置状态,是社会财富的浪费,还可能造成房屋质量安全引发的社会风险。另一方面,城市居民有回乡养老的需求,城乡一体化及乡村振兴需要城市资金、人才的回村反哺,如果放开继承房屋的宅基地翻建,有利于扩大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吸引进城的人口回流农村创业。同时也为宅基地退出培育市场,激活宅基地流转市场。

三、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再继承

笔者认为,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再继承。大部分进城的人口之所以愿意回到农村养老,对农村还有感情,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原先生长在农村。对于他们的子女而言,从小生活在城市,已经适应城市的生活,如果没有农村成长的经历,对农村并无特别的感情,也没有回乡养老创业的意愿。

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如果允许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再继承,无异于对这块宅基地丧失了处分权。而由于宅基地退出的收益极其有限,也无法刺激再继承人退出宅基地,可能导致宅基地既无人管理,也无人退出的情形,加剧农村的土地资源紧张,对当地的村民不太公平,还可能形成村落空心导致乡村的衰败。其实我国台湾地区吸引城市青年到农村的方法还是不错的。为了吸引有生力量到农村去,台湾也想了不少办法,比如有“农村再生青年回乡筑梦计划”“青年回留计划”“青农计划”等,名目繁多。根据台湾地区的青农计划,一个有相当学历的青年人,只要愿意到农村去发展,青农计划提供几乎是从技术培训、资金支持、营销帮助等一条龙的政策性支持,此外还有一些纯奖励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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