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继承中关于胎儿的规定有什么问题

继承权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权利,继承人可以通过行使继承权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新民法总则对继承权作了新规定,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更新知识。 以下编辑总结了民法总则继承的相关规定。

一.胎儿民法总则继承解读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解密:

根据该民法总则的规定,继承、赠与等涉及保护胎儿利益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从出生开始,最终死亡),胎儿没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各国在分割遗产时对胎儿

胎儿保留部分的处理根据是胎儿出生时死的身体还是生物体而不同:

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其留成部分属于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其保留部分属于该婴儿所有,但应当由该该死的婴儿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胎儿出生时系死胎的,应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继承人再分割

二.继承权的主体

继承权主体是指享有继承权,可以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在法律直接规定中明确,也可以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指定,还可以在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 具体来说,是以下三个类别。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赡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协议,赡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死葬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部分。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继承权主体,也就是谁有遗产继承资格。 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以依法制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根据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亲属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是否有继承资格。

如上所述,民法总则继承的新规定是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 详细地说,即使胎儿未出生,如果其间发生继承法律关系,胎儿一出生就有继承权,除非是尸体。 当然,具体继承方法需要根据遗嘱和其他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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