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买房又复婚房子归谁,离婚买房后拒绝复婚

他和王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3月28日,何某、王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套住房,支付购房款13万余元。剩余28万以何某、王某名义贷款。

但他们买房才一年多,2014年10月30日就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财产归女方王所有,购房贷款由何、王共同承担。

他们离婚的原因是什么?他表示,与前妻王离婚并非他的本意,但他考虑的是“离婚后同居,以避免信用卡还贷的债务纠纷”。但王拒绝复婚,以“晚上经常喝酒,晚上呆在家里,对家人和孩子极其不负责任”,“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不可能同居,更谈不上和好”为由,霸占了涉案房屋。

何的父母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提起上诉,称首付是他们两人所为,涉案房屋应有其权利,并要求确认儿子与前儿媳离婚协议中处分房屋的条款无效。何某父母诉苦:“不知情,何某和王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白白给了王首付和装修费,我们现在住在公租房里勉强度日。”。

一审法院裁定,何的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有其权利,处分权不一定影响合同效力,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两口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除父母双方明确向一方明示赠与外,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何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购房首付来自何某父母,但他们并未明确表示这笔钱是他们两人的出资,还是送给何某的礼物,故应视为送给何某和王某的礼物。

此外,由于争议房屋的后续贷款由何某和王某偿还,争议房屋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何某、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争议房屋的处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不涉及何某父母的利益。因此,他们无权主张离婚协议中的处分房屋条款无效。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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