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着规避限购、出国移民、计划生育等目的离婚,是否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不是真实意愿?
民法通则要求民事行为的成立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我们能否通过离婚的真实目的推断财产分割协议是不真实的呢?
支持
2014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为了让子女移民留学,办理了假离婚手续。法院认为,他们以移民为目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这是行政备案程序所必需的。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是在婚姻解除后实际上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约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2014年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以逃避计划生育和保险工作为目的的离婚案件中,也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效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一个案件中也持相同观点。甚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也认为,在2014年审理的案件中,连抚养子女的协议都无效。
关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审理的上述假离婚案,因双方明确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无效。
反对
这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有话要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明确表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在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没有认真考虑签订,难以表达双方的真实意图。但本协议签署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仍然有效。
在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也有陈述称,经过假离婚和合法子女到好的学区学习的离婚登记后,双方仍住在一起,并没有真正分割的房子。但是,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受离婚登记后双方的生活方式以及双方是否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实际占有其财产的影响。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以子女学历为由假离婚案中持相同观点:原被告与被告为陈某某、丁的女儿达到留学上海的目的而登记离婚,双方表达了离婚的真实意思,双方的离婚事实已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被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2、假离婚是否等同于欺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已经说明,假离婚不等同于诈骗。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假离婚案中做了进一步解释: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原告称,他与被告同意离婚是因为想买第二套房,想重新生孩子,可以确认约定离婚是原被告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原告处分该财产并没有违背其真实意思,而是想通过处分该财产的真实意思来购买第二套房并再次生育。原告作为一个具有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签署的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3、假离婚中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一方,能否主张显失公平?
支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再审案件中表示:
经民政部门同意,张与李离婚并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离婚前后双方对财产归属、已婚子女等问题做了很多约定,但财产协议是基于李某某叫张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再复婚的情况而签订的。也是基于李某某再婚的承诺,张放弃了大部分财产,但李某某在离婚后一年没有兑现承诺。在没有再婚希望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李某某签订的明显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重新确立在分割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张与李于2006年11月9日、11月23日签订的房产协议,因明显不公平,应予解除。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在2015年审理的案件中,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可以适用于分割财产的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下列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以社会公正和公平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民事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就本案而言,《离婚协议》房产协议如下:位于城川镇的4亩灌溉地及20万元归原告张华所有,其余房产包括家电销售处及房屋归被告马所有。本案原告张华是一名离异女性,没有固定工作和住所,仍需抚养二儿子马。她生活贫困,甚至选择了自杀。虽然她被有关部门解救,但在这方面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相比之下,被告马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固定住所,从事个体经营,生活相对富裕。因此,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婚姻法中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以上《离婚协议》。
反对
在一起假离婚案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等协议。双方就上述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协议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明显不公平的不应仅仅因为一方根据协议分割了更多的财产而得到承认。
4、离婚协议约定与实际不符,是否有效?
在所咨询的案例中,如果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财产,法院支持双方就离婚后未达成协议的财产起诉分割。
如果双方名下都有财产,但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者没有财产等。
5、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假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在两起逃避债务的虚假离婚案件中,法院以“法律形式掩盖了法律目的”为由,裁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中字第0641号案,法院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等财产转移给何某,以避免法院执行王某某对常州玻璃钢厂的债务案,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条款。此外,何某于2014年《真实情况说明》承认与王某某假离婚,也证实了双方前述行为的违法性,故双方的财产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