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我丈夫刘告诉我,他打算再买一套房子。为了逃避房产税,他打算跟我假离婚,然后以我的名义买房后再办理再婚手续。我与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的房子归刘所有,25万元定金归我。但是,我们办完离婚手续后,刘没有去买房。6月底,刘让我搬出现在的房子,我才知道,刘早就有外遇了,打着买房的幌子想和我离婚,怕我跟他争房产。请问:离婚协议中的共同财产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我能再要一次分割的房产吗?读者王亚芝
沈律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你与你丈夫刘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主张撤销或变更。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与丈夫离婚后一年内,对分割财产反悔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数额,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审理后,如果订立《分割财产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虽然你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能证明你方丈夫刘有欺诈、胁迫行为,也不能证明夫妻共有财产,你方有权要求在重新设立共有财产,但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该协议。你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刘以假离婚为由,诱骗你同意签订离婚协议,否则,即使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获得新的财产,你也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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