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原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在实际处理离婚债务的过程中,法院通常让夫妻双方协商各自的财产分割和分担债务。
有些夫妻,因为不愿意偿还债务,逃避债务,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通过协商或调解,将自己的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或全部给予对方和子女,主动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这样,夫妻一旦离婚,对于承担债务的一方来说,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其实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没有清偿能力。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可以直接起诉双方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夫妻,占有人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清偿债务,对方同意清偿债务但无能力履行的,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将认定离婚的真实目的是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 且协议无效,法院有权判决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假离婚逃不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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