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议离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均为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达成协议,并签署《离婚协议》。
然而,在一些人签署离婚协议后,如果他们在监护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食言,他们该怎么办?那么,我们能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吗?
第一,离婚本身不能违背我们的诺言
离婚后,夫妻关系的解除将立即生效,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根据《婚姻法》第35条:“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他们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再婚登记。”因此,再婚不仅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而且必须重新登记。
第二,抚养问题的未成年孩子会违背我们的诺言
抚养成年子女的问题主要涉及监护权和抚养费。如果按原协议履行严重损害子女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有权随时要求变更抚养费或增加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
在实践中,有些人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或全部给予对方,以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一旦离婚的目的达到,他们又会以明显不公平等为由提起诉讼。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实的行为。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9条,还规定:“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可以看出,一方面,离婚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应遵守。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有欺诈或胁迫行为,且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则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的,人民法院将接受财产分割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但法院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现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法律原因后,将驳回该变更或可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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