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写这样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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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许多夫妇签署离婚协议时,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为了孩子的晚年生活或其他原因,夫妻名下的房产被同意归其子女所有。当时,这似乎并没有给自己带来任何不良后果,但却会给离婚双方带来一系列隐患。

例如,有一天一方咨询了我,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名下的四项财产应归两个儿子所有(其中一个不满10岁)。离婚后不久,他们突然决定卖掉其中一处房产。但是发现并不像你想的那么容易。它不仅处理起来非常麻烦,而且还为此支付了一笔额外的钱。最后,转移手续还没有完成。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以孩子的名义登记房子会给男人和女人都带来不良后果吗?现在,让我们详细讨论一下。

1.这四栋房子被同意归这两个孩子所有。每栋房子的产权都不清楚。将来两个孩子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当孩子成年后改变他们的财产权时,也可能会产生某些费用,如契税。

2.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如果离婚双方都处理财产,一般很难办理转移手续。

3.孩子成年后,即使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上述四套房产也必须先改名为两个孩子,然后孩子才能作为业主再次出售。这样,所有权的转移将不得不再次处理,增加了费用。

律师说:

离婚协议中关于将不动产归属于子女的规定的有效性,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成长状况加以区分。受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民事活动中代表他。”第《合同法》号法律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经其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有效,但纯盈利或适合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的合同无需经其法定代表人批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纯粹的利益合同,可以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意思的情况下生效。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给未成年子女送礼的约定是有效的。

受赠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照顾自己。与此同时,他还必须明确表示接受父母的礼物,不能被默许所取代。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将不动产归属子女的条款的有效性不能被视为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理所当然的。

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虽然这篇文章使用了“救灾、扶贫等”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的非穷尽列举属性,它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范围,从而导致对捐赠合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尤其是道德义务的性质判断不清的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予子女不动产的规定,带有明显的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可以纳入道德义务的范围。因此,即使捐赠合同适用,也不能根据第186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因此,如果你真的离婚了,你必须谨慎处理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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