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继承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市关于继承法,以及上海继承房产要交哪些费用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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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埔区《继承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吗?

继承法在我国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个区级政府是无权订立地方规章的,地方规章的订立权限是省以及设区的市,也就是上海市是有订立地方规章的权力的,下面的一个区是没有的。

请问 在继承法里面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不可以,具体要看病情和智商的多少,一般这种情况只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2、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男满60周岁,女的满55周岁),且没有退休金保障的。

3、伤残人士(四级以上或者五至十级没有工作),4,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等)。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原则分配。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上海使用权房没户口可以继承吗?

可以的。

继承,是继承才财产的所有权,不是使用权,比如租客租赁别人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

继承,是继承死者的财产,不是他人的财产,租赁的财产不属于死者所有的财产。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属于继承的范围。

扩展资料: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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