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以及上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有哪些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

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格式:

1、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主体: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也可以加上双方的父母;

3、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4、事实与理由:双方何时认识,何时订婚,何时交付涉案财物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婚约期间赠与财产法院判决败诉怎么办

如果婚约期间赠与财产的法院判决败诉,则意味着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可能需要返还所获赠予的财产。

如果赠与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则可以考虑提起上诉。上诉是指对初步裁决或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行为。上诉必须在初步裁决或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在上诉期间,原判决不予执行,上诉人可以继续保留赠与财产。如果上诉成功,则原判决被撤销,上诉人获得胜诉,有权保留赠与财产;如果上诉失败,则原判决生效,上诉人需要按照判决执行,包括返还赠与财产。

建议在决定是否提起上诉之前,咨询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便了解上诉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

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法院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汀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返还彩礼:婚约财产纠纷裁判规则精要

彩礼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历经沧海桑田,不仅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还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踏歌而行。高额彩礼的张狂气焰,成为新时代好男儿成家立业的一大考验。

过去一年,全国各地省市纷纷制定文件,倡导“只收礼节性彩礼”、“不索要、不收受高价彩礼”,反对“高额礼金”。但高额彩礼植根于人性的贪婪,倡导性的条款对它来说仅仅是隔靴搔痒,务使其纳入司法范畴,才值得评说。

彩礼返还,正式称谓是“婚约财产纠纷”。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但规则构造不够精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灵活运用,往往也体现出高超的智慧。接下来我们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司法文件和法院裁判观点,总结提炼关于彩礼的裁判规则。鉴于因彩礼产生的纠纷情况复杂,本文篇幅所限无法面面俱到,请读者海涵。

彩礼作为一种习俗,盛行于祖国大地,但不排除某些地区有不同的习俗。另一方面,因习俗的存在而支付彩礼时,男方的心理动因有特殊性,即:若该习俗不存在,则男方不必然支出大额款项来获得女方对婚事的认可。在此习俗面前,男方内心深处有某种 不自愿性 ,因此上海高院所谓 “不得已而为给付” 虽然有点耸人听闻,实际上最是贴切。

江苏省淮安市中院曾经审理一起案件。男方与女方同居五年,但并未登记。在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以女方名义购买宝马车一部,资金由男方刷卡提供,后未能结婚。男方认为该宝马车属于彩礼,应当返还。但法院认为,在已经同居五年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应属双方义务,此时男方斥巨资为女方购买宝马车, 属于自愿赠与,而非为习俗而被迫妥协 。[3]

在彩礼的价值方面,各地法院的认定不尽相同。根据上文引用,江苏高院认为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礼金或礼物可以认定为彩礼。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河南省周口市中院认为,“500元以上的现金或价值5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以及不动产等贵重物品”即可以认定为彩礼[4]。可以想见,若缺乏明确约定,当事人在彩礼的内容和数额上都容易产生极大争议。

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目前将其认定为 附条件赠与 的观点比较普遍。

附条件的赠与,意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可视为条件不成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当然,我们接下来可以看到,彩礼的返还并不是那么简单。

而在纯粹的赠与中,返还规则就截然不同了。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原则上只有在财产转移交付之前,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旦转移交付,几乎不存在返还之说。

鉴于彩礼与纯粹赠与的差异巨大,经常成为当事人双方的争讼焦点,被告往往以纯粹赠与为由提出抗辩,主张无需返还。此时,就有必要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彩礼,又有哪些情况属于纯粹的赠与。

婚恋过程有长有短,但从“入我相思门,知我相思苦”到“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之间,总有类似的几个阶段。在 恋爱期间 ,情侣相互馈赠的小额财物往往不以结婚为目的,一般只能认定为赠与,而不属于彩礼;而到了 开始谈婚论嫁 时,如何认定双方(尤其是男方)的大额支出,却是疑窦丛生。接下来的几种情况,就是针对这个阶段。

与彩礼相伴随而存在的,有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名词;在订婚、结婚过程中,也有许多令人头昏脑涨的开支。这些非典型的项目,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1.交往消费的开支。 在双方家庭或成员之间的交往中,通常以宴请或购置生活用品等方式,表达善意,增进感情。此时虽然发生物品或资金的转移交付,但目的并非直接为了结婚,而仅是作为铺垫。司法实践对于此种铺垫性的开支,往往不予认定为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2.巧立名目的开支。 基于某种仪式性,彩礼可能不会直接叫做彩礼,也可能不是一笔一次性支付的金额,而是零零散散、名目繁多。上文引用的法院观点出现的两种形式是选日子费、改口费,法院均认为不属于彩礼。需要指出的是,改口费在大江南北普遍以不同形式存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若数额较大、证据确实,还是有希望要求返还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前两种情况,是与“彩礼返还”联系最密切的两个要素,即“登记”和“共同生活”(为方便表述,此处简称“同居”)。该要素排列组合可形成四种形态,每种形态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我们用“√”与“×”表示如下:

未登记、未同居(√)

未登记、已同居(?)

已登记、未同居(√)

已登记、已同居(×)

观察上述四种形态,可以发现司法对彩礼的认知与 “同居”与否 存在直接关联:只要未同居,均可返还彩礼,例如第1种与第3种形态;一旦同居,事情就比较复杂。第4种情况原则上是不能主张返还彩礼的,但若同居时间较短,则存在例外。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2种情况(下文详述)。

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况涉及 “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江苏高院认为,此处的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11]。河南省周口中院则认为,“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12]。实践中,为达到“生活困难”的证明目的,原告可提供举债证明,或由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过去的《婚姻法》第3条和现行的《民法典》第1042条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为平衡各方利益,对彩礼问题已经做出宽容的让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原则上都应当返还彩礼。但这在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对民俗一再妥协,客观上达到了息诉的效果。

坊间流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2015年)中都曾经对该问题有所规定。

征求意见稿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一旦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即只要同居,无论彩礼去向如何,均不能全额返还。

征求意见稿中的这种观点可能因争议较大,未能呈现在正式颁布的会议纪要中,但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影响下,目前似乎已经逐渐成为通说观点。该观点与方才我们总结的关于“同居”的规律相映成趣,我们可以将这种现象称为 “同居减损现象” 。

河南省周口市的一起案件就体现出该现象。在该案中,双方未办理登记,但同居一年。女方认为双方同居且发生关系,不应全部返还。法院认为,“婚约存续期间时间较长”且女方“对于婚约解除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判决只需返还彩礼的95%。[14]而在山东省济宁市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同样未办理登记且同居一年左右,法院判决只需返还50%。[15]同时,在亳州市、周口市等地方中院的指导性文件中,均认为同居时间是返还彩礼额度的重要尺度,给付彩礼后同居超过2年的,虽未办理登记,亦不能要求返还彩礼[16]。而商丘市中院在2020年颁布的指导性文件中,针对这种“同居减损现象”作出大胆尝试,该院规定,只要同居时间在一年之内,“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17]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问题在于: 如果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已经开始共同生活,是否意味着彻底丧失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

实践中,彩礼涉及的纠纷源于双方价值观和家庭经济能力的差异,矛盾深刻。新婚夫妇可能刚刚办理结婚登记就无法继续生活,于是提出离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山东临沂的一对新婚夫妇,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于男方而言极为不公,两级法院遂均予以支持。目前,江苏省、浙江省高院对此问题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9]

承上所述,由于“同居减损现象”的存在,未登记、已同居的情况都无法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举轻以明重,在已经办理登记但同居时间较短时,就更加难以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实际上,在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男方最终也未能主张到全额彩礼。

如果彩礼是以货币形式给付,当给付一方要求返还时,接受一方经常会提出“彩礼已经使用”的抗辩。即便证据证实彩礼确实已经使用,也不意味着其价值凭空消失,因为在使用后往往会转化为其他形式,所以需要区分情况看待。这种转化,具体而言至少有四种情况:

1.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购置家具等,转化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使用彩礼购置的家具部分,不应分割也不再返还,由彩礼给付一方所有,即“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延安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要求返还的31200元已购置结婚家具等用品,均用于共同生活,且所购置家具现均放置于原告家中,因而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的诉请。[23]

2.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举办订婚宴。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男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不能作为彩礼范畴,不得要求返还。但是,嘉兴中院在一宗案件中认为,女方举办过订婚宴,“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也存在一定付出”,从而将应当返还的彩礼酌情减少[24]。既然男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不属于彩礼,又何必将女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作为减少彩礼返还金额的考量因素呢?

3.使用彩礼购置物品作为陪嫁。 彩礼交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后,女方家属可能也会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即所谓“陪嫁”。习惯上,陪嫁财产是由女方家属交给女方,此种行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定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上文引用的百色中院裁判观点刊载于《人民法院报》,比较权威。另外,若女方使用彩礼购置物品,有法院认为不能以此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而应当由女方另行主张权利。[25]

4.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开支。 若彩礼已经为共同生活而使用,则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彩礼给付方难以要求返还。商丘市中院在指导观点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接受彩礼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消耗情况。如上饶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辩称彩礼用于人情开支包括拜年、乔迁、生日等共计花费102,05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26]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这篇答复,是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作出。该答复重点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在于规则构造。

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例如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认为,对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区分情况: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28]

前已述及,返还彩礼的民事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而离婚的民事案由是“离婚纠纷”,是不同的两种案件类型。“离婚纠纷”不仅处理人身关系,也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婚约财产纠纷”不涉及人身关系,只处理婚约财产,它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宜一并处理。[31]

实践中,一并处理离婚与彩礼返还除了上述理论争议外,还有一些客观困难:1.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主体与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主体可能不一致,并案处理会造成混乱;2.在已经结婚登记时,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判决离婚,若最终不满足离婚实质要件,一并处理彩礼问题将浪费司法资源。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彩礼问题,若案件具体情况允许,也是值得肯定的。

总体而言,彩礼在习俗层面不尽相同,在法律层面也至今未明确其性质;或者说,虽然已经明确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在确定其法律后果时却未能坚持原则,使得我们不仅看不清彩礼的面孔,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变得捉摸不定。

司法是社会行为的尺度,调整着人们的预期。近年来各地制定的倡导性文件反复强调杜绝高额彩礼,态度坚决。但在涉及彩礼返还的司法认定时,许多地区少了些底气。部分法院为止讼息诉作出过多让步,甚至不惜双重标准,对遏制高额彩礼的意义可能是负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召开全国审判工作会议时提出,处理离婚案件时要“避免因当事人情绪过激演变成恶性事件甚至刑事犯罪”,但这绝不是说面对刁蛮的当事人就要丧失法律底线。若法院坚持原则而当事人情绪失控,应该负责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院。

最后需要提醒正在进行彩礼谈判的当事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不妨以书面形式确定婚约,明确约定彩礼的内容、数额和支付方式。在给付彩礼时,务必使用可留痕的方式,以最大程度获得法院采信。

婚约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一·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对于恋爱中互赠财物或者订婚时互赠彩礼,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

二. 婚约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但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目前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但认为,婚约也是一种契约。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婚约是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所以婚约理应是一种契约,但人身关系方面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应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不具有履行人身关系的违约义务。

1. 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

从我国的习俗看,婚约中的彩礼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后,婚事初定。

2..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的处理

实际生活中,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而是在双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一旦解除婚约发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法院时,诉讼主体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亲,做法不一。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而举行定婚仪式,而这种仪式,一般情况下,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行为,而是在男女双方亲友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且彩礼款的具体数额,一般也是在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作出明确同意的表示后达成的,这种彩礼款的给付是男、女双方两家的行为,绝对不是其个人的行为,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应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诉讼主体较切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原则、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应按照婚约解除时的双方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民间对这种风俗的看法态度加以确定。

1.接受彩礼款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其本身的违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2. 接受彩礼款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是给付彩礼款的行为过错而提出的解除婚约,应按彩礼款30%予以返还。

3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应按彩礼款数额的30%予以返还。

4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接受彩礼款一方的行为过错引起的,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5 若定婚时间较长,一般在二年以上,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结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女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6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实情,使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婚约后,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7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双方符合法律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约的,但双方无结婚的可难,若婚约关系继续存在,势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岁过大,从而失去许多选择良偶的机会,此种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来解除婚约,不视为违反婚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彩礼款纠纷,应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按彩礼款的50%予以返还。

8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体残疾等)失去了订立婚约时的身体情况造成解除婚约情形出现的,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彩礼款按照50%予以返还。

关于上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和上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帮助,请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解答。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上海没财产纠纷离婚
  • 关于上海民诉中有关离婚纠纷的规定的信息
  • 上海离婚析产房子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