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份额如何划分

夫妻权益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完成共同财产投资的基础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企业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所有权利。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的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设立公司,约定各自的股份(出资比例)。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应当以一方的名义登记,一方应当参加经营活动,经营收入应当用于家庭生活。

3.夫妻共同投资,并与其他人共同建立企业以获得股权。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改制时,以共同财产购买职工内部股份,以一方名义登记。

5.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获得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国投资形成的股权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然而,公平不同于其他夫妇的共同财产。股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凭证,证明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给企业,并享有股东的权益。虽然股权和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同所有权的主体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双方有特别的授权,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处置财产。但是,股权的分割,尤其是与第三方合资时获得的股权,必然会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配偶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在分割时,它往往不同于其他共同财产的处置。

离婚时分割股份,应先确定分割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命令一方持有股权,并通过折价评估补偿另一方。另一种是将股权直接分成两部分。律师认为公司具有人性。股东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投资和运营。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股东和法人人格的结合体。根据股东协议设立和经营公司是各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概念。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角度来看,股东的变更也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企业和公司应尽可能授予懂经营、懂管理的一方,同时持有股权的一方应以合理的折扣补偿另一方。当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他们可以直接分配股份,这样非股东最初就成为股东之一。

另外,在股权定价方面,实践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从理论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和收入都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股权产生的果实也应由双方分享。但事实上,以股权为代表的产权和利益往往难以确定,特别是对于财务管理松散的小企业而言。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以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当事人的出资比例、当事人的股权、公司的财务状况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有限责任公司一方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由此可见,公平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非股权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自己的股权,也可以对股权定价并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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