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几个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9条,就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用于婚内购买提供了参考意见:
婚前双方或一方以对方名义登记出资的房地产,有证据表明双方购买该房屋是为了结婚和长期共同生活。离婚时,登记财产权的一方应根据实际出资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合理补偿对方。
附件:婚前房产相关规定:
(一)婚前贷款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借款,婚后用其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2)父母捐赠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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