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继承法,老人财产继承法

中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虽然这一规定完全否定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下对妇女继承权的剥夺,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规定与现实实现之间存在差距。由于旧观念的影响和封建意识的存在,执法现实不够,现实生活中女性继承权时有侵犯。本文分析了我国妇女继承权的现状,探讨了如何保护妇女的继承权,以实现真正的男女法律平等。

一、侵犯妇女继承权的发展现状

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侵犯妇女继承权的现象普遍而突出;

(a)剥夺妇女,特别是已婚妇女的继承权。

建国60年,改革开放30多年。然而,中国的传统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以人为中心的封建思想仍然影响广泛,“继承父业”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相当一部分人坚持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在广大农村,一般认为“已婚妇女泼出去的水”,既然已经是其他家庭的,父母的遗产自然不属于已婚妇女。这就使得“让你娘家有千万套房子,但没有一个出嫁的姑娘有梁”这句话不足为奇了。甚至还有“浮萍不草,女儿不生”之类的说法,直接否定了女性的继承权。由于上述旧习惯的束缚,一些已婚女儿在现实中无法继承父母的财产,即使父母愿意在婚后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已婚女儿。当继承发生在农村地区时,妇女一般不会主动要求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因为这不仅是基于父母一般不会把财产留给已婚女性的事实,还因为这可能导致兄弟姐妹之间的冲突,影响家庭关系。已婚妇女为了维持亲属关系,一般不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

(2)丧偶妇女的继承权在现实中难以实现。

对丧偶妇女继承权的侵犯在中国非常普遍。封建传统思想认为都江堰市的“媳妇继承儿子的遗产”和“寡妇再嫁带走财产”不符合祖先的规定。中国古代一般不允许甚至限制妇女在丈夫死后再婚,不再婚的妇女受到国家的表彰,比如为再婚的处女设立“贞节牌坊”。在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以贤惠勇敢的女性来限制女性再婚,再婚时拿走她们的遗产更是不可思议。由于上述思想的影响和限制,丧偶妇女一般不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

(c)限制妇女的继承权。

即使妇女的继承权得到一些人的承认,她们继承的份额往往与男子不平等。因此,尽管一些妇女在现实中履行了与男子相同的法律或道德义务,但她们在实践中无法享有与男子相同的继承权。甚至有些妇女名义上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实际上她们获得了财产的使用权,却没有拥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女性如果处分财产,会受到亲属或家庭成员的暴力干涉。

第二,我国继承法体现了对女性继承权的保护

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其标准设定所体现的精神,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养老育儿、团结互助的原则。它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规定,为妇女享有继承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它是o原则的充分体现

中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一规定也反映在我国宪法中。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继承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有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有重男轻女的旧习惯和旧意识,尤其是歧视已婚妇女,对她们的继承权往往采取冷漠和消极的态度。在相同的亲属关系中,男女有相同的继承权。女儿和儿子,妻子和丈夫,母亲和父亲,他们没有不同的权利,因为不同的性别。

其次是赡养丧偶的儿媳妇,作为第一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已尽赡养岳父岳母的主要义务的,为第一继承人。”一个没有再婚的丧偶媳妇,在丈夫死后一直和丈夫、婆婆生活在一起。如果她已经履行了生公婆的义务,可以根据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承认他们继承财产的权利。但首先要对儿媳妇的个人财产和公婆的财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区分了继承的范围后再开始继承。当然,公婆和丧偶儿媳之间的赡养关系并不要求彼此平等。只要一方自愿对另一方履行赡养义务,就应当认定双方的赡养关系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对他有继承权。这项规定对于提倡尊老爱老,发展社会公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继承不应损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权。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是分割遗产,共有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从时间上看,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内取得的,只有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从内容上看,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它可以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报酬、储蓄利息等。配偶一方或双方结婚后;其次,在此期间配偶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 第三,配偶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捐赠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婚前夫妻财产、未成年子女财产、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归分割。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人把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丈夫的个人遗产,丈夫的子女、父母、妻子共同继承遗产,而不先分离属于妻子的财产。这其实是对妻子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把妻子拥有的财产作为丈夫的遗产继承是违法的。有的甚至在丈夫死后由儿子继承遗产,完全剥夺了妻子的继承权,这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最后,女性不应该干涉她们的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死后,妻子是合法的一级继承人之一。继承丈夫的遗产是合理合法的。谁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涉或剥夺她的继承权。寡妇有公婆和子女的,要和公婆、子女一起继承(但寡妇自己的财产要先分开)。她还要照顾未成年的孩子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她还应该考虑自己对死者的义务大小,以及继承人在生产生活中的需求。寡妇只能按这个结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丈夫去世后,女方完全有再婚的自由。妇女再婚的,除个人财产外,有权带走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未成年的孩子由她抚养,可以拿走他们应得的遗产。

第三,保护妇女的继承权

男女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然而,为了真正落实法律承认的妇女继承权,我们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一些措施:

(a)增加和加强法治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本途径。在我国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女性的法律知识仍然非常匮乏,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律宣传不能只进行一段时间,更不能在新法颁布时进行。涉及全国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反复宣传,利用期刊、杂志等多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法制教育,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要大力宣传《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使群众和干部能够掌握继承下来的有关法律法规。消除“重男轻女”的旧观念,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现代法治观念,依法处理家庭关系。

(二)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使其能够运用法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用法律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法律和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外部因素。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四自”精神的弘扬是保障女性权益的内在因素。外部因素通过内部因素发挥作用。如果缺乏妇女的努力和斗争,妇女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实现。对妇女继承权的侵犯是由主观和客观原因共同造成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别人侵犯了,就谈不上保护;知道侵权是徒劳,但不诉诸法律保护。所以,首先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被他人剥夺或侵犯;再次,当你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合理的要求,通过正确的渠道解决纠纷;最后,要有充分的自信,要有信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遍提高妇女素质不是一天的事,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一切机关、单位、团体和组织都应当为妇女行使和享有权利创造有利条件。特别是妇联组织和工会,要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妇女的要求、投诉和控告,努力为妇女解决问题。妇联是广大妇女的“娘家”,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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