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一些普通财产大家也有一定的了解,但有关保险的问题并不陌生。 那么,夫妻离婚后的各种保险怎么办呢? 接下来背飞鸟婚姻小编为我们整理和分析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希望能帮上忙。
夫妻双方的社会保险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的养老保险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仅限于夫妻一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各种商业保险的分割
(一)财产保险
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为共同财产投保,无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取得该财产的保险金,都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但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或者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后获得的保险金,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一般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三种。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牟利的处理
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者患病获得的保险赔偿,与其人身密切相关,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患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用途,因此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获得的利益
我国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与继承、赠与产生的财产在性质上相似,但受益人无偿取得的,都具有人身属性,但在取得条件上,他们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实际上,有司法机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表明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该指定本身体现了保险金的特殊属性,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违背了投保人受益人指定的本意。
3、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处理
对于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认为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 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
第一百八十九条【离婚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算;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我们也在背飞鸟婚姻网上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欢迎咨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