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申请再婚的,应按婚姻规定办理
离婚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以前的婚姻关系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外国解除的,应同时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必须由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如果前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则离婚证不需要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出具离婚证国家的公证处公证,并由其本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认证,并由其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由其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申请在中国再婚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第一,如果以前的婚姻关系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外国解除的,必须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证书(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定承认其效力;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二、如果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书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但必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证明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证明。
发布的材料应附有经核实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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