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要求恢复关系,说明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或者离婚原因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建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和消灭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以下信息为您提供了与再婚程序相关的问题:
第一,再婚的概念
再婚是指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适用于再婚登记。
三、再婚所需的证件
再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件;
(三)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居(村)委会或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还应持有离婚证;
申请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当事人的再婚申请,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再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后,恢复夫妻关系。
第四,再婚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表格-健康检查-验收-审批-收费-认证
动词(verb的缩写)申请材料
中国公民:
(1)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结婚人的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本人工作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离婚或丧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外国公民: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和国籍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者来中国的临时入境居留证明。
(3)国家公证处出具的,经国家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中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果是居住国出具的离婚或丧偶证明,应经居住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及国籍证明(无国籍人士除外)。
(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本人工作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结婚对象的证明。